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 2025-12-18 10:57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陆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9日

  陆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陆河县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财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陆河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等),食用植物油包括花生油、玉米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县级储备粮规模中,口粮品种(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储备比例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70%。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

  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

  条 县级储备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将县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态轮换综合储备费用、轮换价差补贴、政策范围内粮食损失损耗补贴、低温储粮电费、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国有粮库的安全设施和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国资部门”)负责配合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县属国有粮食企业落实县级储备任务;将县属国有粮食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县发展改革部门按各自职责督促县属国有粮食企业落实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安全生产工作。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尾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十一 陆河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十二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县粮食收储公司。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 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粮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动态轮换等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可更换轮换方式。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统筹兼顾实物库存充足的要求,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确保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原则上稻谷每2~3年轮换100%,小麦每3年轮换100%。

  第十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提出本年度县级储备粮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经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县粮食收储公司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县级储备粮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的,由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

  采取动态轮换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其中,包装成品粮油采取低温或准低温储藏方式的,承储企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推迟轮换,但不得超过保质期。

  除紧急动用外,原则上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动态轮换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细则,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十九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在线协商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二十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竞价交易起点价(即竞价交易最高或最低限价)及相关价格(如动态轮换县级储备成品粮、食用油采购货款等)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调查评估拟定,县粮食收储公司也可根据市场行情对评估价进行调整,作为未成交后的二次竞价交易起点价,并纳入相关收储、销售、轮换计划中,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十一进口储备粮的储备和安全风险防控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进口储备粮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储备粮储存单位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接受海关、地方粮食和农业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储存

  二十二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县粮食收储公司自有仓库储存,必要时可按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不允许县外异地储存,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原粮)可以进行县外异地储存。

  二十三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由县粮食收储公司将代储需求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审定,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储企业。选定结果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县粮食收储公司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县粮食收储公司应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代储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质量等级标准、费用补贴标准、轮换、动用、退出等内容,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细则,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二十四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二十五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第二十 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在专仓外显著位置应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保管人员信息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 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 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粮食收储公司。

  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地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五章 动用

  三十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县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

  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三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及相关资金保障等内容。

  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收储公司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向县粮食收储公司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财务与统计

  三十六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态轮换综合储备费用、轮换价差补贴、政策范围内粮食损失损耗补贴、低温储粮电费、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费用等,由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其中:

  (一)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逐月拨付;

  (二)县级储备原粮保管费用按总规模每年200元/吨标准,其中成品粮须折算成原粮计算,逐月拨付;

  (三)县级储备食用油保管费用按总规模每年1200元/吨标准,逐月拨付;

  (四)县级储备原粮静态轮换费用按每批次出、入库各40元/吨核拨;

  (五)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动态轮换综合储备费用以竞价交易结果为准,逐月拨付;

  (六)县级储备原粮轮换价差补贴按竞价交易结果据实拨补;

  (七)政策范围内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其中水分杂质减量实核实销,保管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原因:

  1.储备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

  2.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

  3.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

  (八)县级储备粮低温储粮电费实行据实补贴,逐月拨付;

  (九)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实行据实补贴,依申请拨付。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按以上补贴标准执行,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各项费用补贴及检验费用等。

  三十七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将上一年度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的结算资料,上报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三十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粮食收储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三十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四十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细则,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四十一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四十二 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

  四十三 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十四 县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四十五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县粮食收储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四十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县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市农发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五十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五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陆河府办〔2020〕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依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陆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