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陆河县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规范指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
陆河县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规范指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我县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生态养殖、防治结合、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生猪(仅指育肥猪)存栏30头以上至299头以下或年出栏50头以上至499头以下的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所。
第三条 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申请备案。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养殖场所,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备案。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四条 生猪养殖场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陆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家实施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村镇容貌。
(三)禁止在禁、限养区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所。
禁养区包括: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水唇镇、东坑镇、南万镇、螺溪镇、河田镇、河口镇、新田镇、上护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南告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鹿仔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杨梅滩石子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壁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茶山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南进大洋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高丰其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坑角横坑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竹园村老虎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富梅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依法新增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2.依法划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各类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旅游区、旅游规划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五条 新、扩、改建养殖场所,必须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做到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分离,建设必要的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养殖场所的生产场所、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基本生产条件,应当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所负责人应当提交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所备案表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畜禽养殖场所负责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备案后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改变的,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镇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规范养殖管理工作。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镇域的畜禽防疫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统计并更新镇内规模以下养殖情况,及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便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能够掌握当地的养殖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散养户巡查监管,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进行清理整治,引导无序散养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对发现畜禽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以及处置养殖粪污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无执法权限的违法事项,及时移送县直相关部门处置。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县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规范养殖管理工作。负责畜禽防疫和检疫工作,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等工作;发展种养循环经济,鼓励养殖场所全量收集和利用畜禽粪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输送和施用方式。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养殖户办理排污登记手续,配合各镇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开展监测,指导各镇开展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指导、监督各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处理非法用地的养殖场所。
第十二条 县林业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畜禽养殖场所使用林地报批工作的指导,依法做好使用林地组卷报批服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养殖场所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指引由陆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如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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