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所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筑牢畜禽产品供应安全防线,现结合陆河工作实际,按照“合理布局、生态养殖、防治结合、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形成了《陆河县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规范指引(修订)》(以下简称《指引(修订)》)。《指引(修订)》的实施,旨在通过明确标准、简化程序、压实责任,引导我县生猪规模以下养殖走向规范化、生态化,是保障市场供给、防控疫病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牧循环和乡村宜居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陆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共四章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指引(修订)》的适用范围、备案规则以及管理原则。
1.管理原则:遵循“合理布局、生态养殖、防治结合、保护环境”原则,引导养殖活动规范有序发展。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猪(育肥猪)存栏30头至299头或年出栏50头至499头的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所。
3.备案规则:存在多个独立养殖点或养殖不同畜种的,需分别备案。
(二)建设要求。明确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所申请备案需要具备的条件、备案程序、资料审核的流程等要求。
1.选址要求:养殖选址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村镇环境。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进行建设。
2.防疫条件:养殖场区必须实现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三区分离”,并配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生产场所、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基本生产条件需与养殖规模相匹配。
3.备案程序。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所负责人仅需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表》及场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即可完成备案,并对所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部门分工。《指引(修订)》明确了各镇、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在规模以下养殖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共同形成监管合力。
(四)附则。明确《指引(修订)》的有效期及解释单位。如相关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制定依据。结合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所实际养殖情况,删除旧指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完善指引适用对象和建设要求。参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重新规定了《指引(修订)》适用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了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作为禁养区域。
(三)简化备案程序。删除了旧版中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行政审批手续。现仅需规模以下养殖场所负责人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基本的养殖信息即可。
(四)更新部门监管职责。根据各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最新的机构职责,明确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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