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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1-10-09 15:14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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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陆河县民宿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民宿产业发展,培育民宿业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更好建设美丽乡村,发展美丽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2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旅游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依托我县独特的生态环境、自然风光和文化底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打造具有陆河特色的旅游民宿,培育壮大陆河精品民宿品牌,为打造“美丽大花园”、实现“绿色新崛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扶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符合《管理办法》定义,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登记有“民宿服务”,并且已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理民宿登记备案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扶持措施

  (一)实施政策扶持

  1.建立民宿管理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展民宿登记工作,建立民宿管理库,掌握民宿的基本信息,对纳入民宿管理库的民宿实行规范管理并提供政策支持。

  2.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民宿,积极探索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有序盘活农村闲置房、闲置厂房、仓库、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供应乡村民宿项目建设用地,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3.深化“放管服”改革。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成立服务专班,为民宿从业者申办相关证照提供咨询;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调整优化流程,营造便利环境,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实现民宿开办“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窗发证”。民宿经营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成立服务专班,配合解决民宿申办、新建等相关问题。

  4.实行贷款贴息支持。在我县申办民宿的经营者向银行贷款投入民宿建设或者修缮,在民宿正式运营后可申报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最长不超过1年,每笔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贴息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同一民宿项目从各政府部门获得的同一贴息期的贷款贴息支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同一贴息期实际支付利息总额。

  5.鼓励民宿投资。对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民宿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绿色通道”,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其所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关事宜。

  6.鼓励各类创业者开办民宿。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创办民宿的个人或小微企业按政策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等创业补贴,并可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7.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民宿产业发展。

  (二)实施资金扶持

  1.鼓励新建民宿发展。对于新建民宿,项目总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正式投入营业,县财政给予补助总投资额的20%(分两次补助),运营当年给予补助总投资额的10%,次年给予补助总投资额的10%。

  2.鼓励民宿参与星级评定,按照新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执行。对评为五星级的民宿,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为四星级的民宿,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为三星级的民宿,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民宿转为限额以上管理企业,并由县财政给予奖补资金。(1)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民宿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2)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200万元(不含)以上至500万元(含)的民宿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3)对当年度完成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的民宿经营者,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当年度完成营业额由县税务部门配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进行核定。

  4.鼓励已运营民宿加大设施改造升级。对民宿进行扩建、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达50万元(含)、100万元(含)、300万元(含)以上(含改造、装修,不含土地投资,需提供实际投入费用正式发票),经竣工验收并重新投入营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鼓励民宿加强市场宣传,扩大知名度。(1)对于全国知名品牌民宿经营者在陆河打造连锁民宿的,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助,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2)对民宿经营者积极邀请名人、明星、网红等参与民宿宣传、体验活动,扩大民宿品牌影响力的,活动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3)对县内外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在陆河民宿住宿的(10人以上),给予每人每天15元奖励(以住宿天次计算),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6.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集聚发展。当年新增民宿经营户达到15户且客房数达210间以上的民宿重点村,经考核合格后,由县财政给予所在乡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民宿集聚区的标识系统、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

  (三)提供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陆河县促进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应加强对民宿经营者的扶持和保障服务,维护民宿主合法正当权益,由村委和综治维稳部门及时协调化解民宿经营者与当地村民产生的各类纠纷。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申报扶持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符合多项扶持资金政策的均填报于同一张表内。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相关奖励。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交申报资料,按照属地原则,提交至当地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二)受理

  各镇开展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查。1.初核。负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2.审查。负责对照相关要求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核验申报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3.整理与报送。负责整理相关材料,填报相关申报统计表,书面报送至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评审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评审组按照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审核评定结果由陆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县政府审定。

  五、监督管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抓好对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申报民宿经营者根据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三)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向银行贷款资金未用于民宿建设、修缮的;

  3.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拒绝接受县主管部门核查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到的营业额以纳税申报数为准,需提供纳税申报资料。

  (二)对政策补助对象与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相冲突情况的,遵循就高原则,不予重复补助。

  (三)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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