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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3MB2C9462XQ/2023-00113 分类:
发布机构: 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1-07
名称: 陆河县12345投诉处理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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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12345投诉处理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陆河县12345投诉处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城东路6号旁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陆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各类诉求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县“12345”投诉举报平台管理、协调工作;督办“12345”投诉举报平台工单办理及回复;负责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县级政务服务的投诉和建议;承接广东政务服务网、全县政务服务相关咨询投诉业务;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等,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热线成员单位、承办单位有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在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主管单位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局党组全面领导中心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凡属中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需由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阅、批准事业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对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六)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

  (五)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

  (六)督促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全面管理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设主任1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非紧急诉求服务,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申请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向举办单位反映。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在核定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负责全县“12345”投诉举报平台管理、协调工作;督办“12345”投诉举报平台工单办理及回复;负责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县级政务服务的投诉和建议;承接广东政务服务网、全县政务服务相关咨询投诉业务;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等,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热线成员单位、承办单位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者有明显冲突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31日经陆河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陆河县12345投诉处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陆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