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人秘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指导政务服务窗口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劳动人事工资等工作。负责制订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任免、调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出国政审、劳动统计、档案管理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计财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四)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县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五)开发利用与用途管制股(县“三旧”改造办公室)。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工作。依权限承担全县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批后实施的业务工作。负责制订、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制订全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规划用地许可。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承担组织县建设用地会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更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县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依权限负责全县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全县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统筹协调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六)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镇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参与推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等重大规划、重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全县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全县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备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配合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负责全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特定区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在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等规划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规合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落实用地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选址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定线管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关用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指导、协调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工作。承担审查重大项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相关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定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上级派驻县规划督察工作。
(七)建设项目管理股。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详细设计方案核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以及规划核验和土地核验等审批案卷管理的督查督导工作。
(八)生态修复与地矿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协助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
(九)耕保与测绘管理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开展测量标志建设、维护和管理。开展全县测绘行业资质管理、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管理和公开地图审查、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全县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十)执法监督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重大违法案件。负责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指导自然资源管理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