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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3007254337M/2026-00065 分类:
发布机构: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5-12
名称: 关于印发《陆河县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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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河县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陆河县自然资源局

陆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

2026年5月11日



陆河县关于贯彻落实汕尾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汕尾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市若干措施》)在我县落地见效,结合陆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

  1.建立房地联动调节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动态监测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科学调控新增住宅用地供应。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的新增供应,审慎研判相关用地出让。

  2.强化全程品质管控。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强制性标准。在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智慧小区、无障碍设计等“好房子”建设要求。支持已拿地未开发项目优化设计方案,以高品质住宅撬动改善性需求,着力建成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好社区。

  3.推动房产转化利用。梳理本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满3年且销售停滞的商品房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未售房源转为自持房源并经营使用,不再纳入库存统计。积极谋划争取并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县属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支持收购商业办公用房用作医疗、养老等功能设施。探索支持存量商办类项目经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综合查验评估,认为兼具住宅使用功能的,按“一事一议”认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参照住宅项目管理。

  4.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梳理已供地未开工项目,按照“已供地未交付净地”“已通过规委会未申办规划许可”“已获规划许可未办施工许可”“已办施工许可未实质性开工”四类情形,逐宗查明分析堵点,明确责任单位和解决时限,逐环节打通开工建设“最后一公里”,推动存量土地尽快转化为有效投资。

  5.支持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持续梳理有融资需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纳入“白名单”,积极向金融机构推送。做好“白名单”项目贷款接续工作,保障项目正常建设交付。

  6.完善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项目公司制,强化资金监管,项目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企业总部履行投资人责任,项目交付前,严禁投资人违规抽挪项目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推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银行为主办银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资金存入主办银行,协调主办银行保证项目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二、加大购房支持力度

  7.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若干措施》要求,执行以县为单位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本县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1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8.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对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进行住房套数认定中,对在本县无自有住房的,按首套住房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出售原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住房认定,执行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标准。

  9.实施一人购房全家帮。缴存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在我县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共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10.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统一降至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11.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未超过(含)85%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不变的要求。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单职工52万元、双职工最高78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单职工最高62.4万元,双职工最高93.6万元。持有人才房票,贷款额度上浮30%,单职工最高67.4万元,双职工最高101.4万元。四类人才贷款额度上浮50%,最高117万元。

  12.实施精准购房补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在我县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按规定时间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可按以下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补贴1万元;购买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补贴1.5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具有汕尾户籍的初婚或初育家庭(本方案印发后初次婚姻登记或初次生育第一个子女)给予5000元购房补贴,多子女家庭[由一对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给予5000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可叠加使用,同一家庭累计申领的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13.实施“人才购”“群团购”活动。落实“善美英才”计划,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对经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新引进人才,提供适配的房源及购房优惠政策。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深入企业、机关、院校及社区,集中开展专题团购活动,引导开发企业对参与团购的群体给予额外价格优惠。

  14.推进住房以旧换新。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开展支持住房以旧换新的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等。协调推进二手房跨行“带押过户”,降低居民换购成本与时间成本。

  15.落实税务支持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宣传推介

  16.开展“走出去”专项推介。结合假期等时间节点,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展销促销。定期梳理并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机会清单,系统整合存量项目收购、优质地块出让及城市更新合作等三类资源,为投资者提供精准“导航”。组织开展专题招商行动,赴重点区域举办土地推介会、存量项目专题对接会,深度挖掘合作潜力,力促在谈项目快签约、签约项目快落地。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明确具体实施期限的措施外,其他措施统一实施至2027年9月30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为准。


关联稿件:附件1:陆河县购房补贴申请流程指引.doc

               附件2:陆河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1(建筑面积补贴).doc

               附件3:陆河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2(家庭购房补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