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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3007254337M/2023-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3-21
名称: 关于开展2023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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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我县住房保障年度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申请2023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发放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发放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要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人员纳入2023年住房保障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要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与复退军人住房保障优待机制建设、社会救助、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住房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和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发放对象范围,将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扩大至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及家政服务从业群体。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请条件

  1、新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和续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居民常住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县居民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根据陆河县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

  (3)申请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低保或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且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三轮车、摩托车及用于养家糊口的车辆);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住房条件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成立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县和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含);

  (2)申请人在本县工作,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统一选聘到各社区(村)任职的职工,并按现行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二年(含)以上;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县区域内实际居住满5年,并已申领《陆河县居住证》或持有陆河县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本县区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二年(含)以上;

  、申请材料

  (一)陆河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

  (四)有效居住证或持有陆河县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新市民提供,本县户籍居民不需要提供);

  (五)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其他情况的由当地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证明;

  (六)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直接提供有效的《低保证》作为收入证明;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已退休人员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由当地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须由县民政部门盖章核定;

  (七)申请家庭成员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八)属于孤寡老人、烈军属、伤残病人(二级以上)和转退军人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在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的银行账号;

  (十)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签署《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委托书》。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等进行确定。

  (一)低保特困家庭补贴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48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400元。每户补贴最多不能超过4人,6000元,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计算。

  (二)孤寡老人、烈军属、伤残病人(二级以上)和转退军人按低保家庭标准执行。

  (三)中低收入家庭补贴的标准:1人户每年补贴45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每户补贴最多不能超过4人,5400元,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标准计算。

  五、发放方式

  (一)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

  (二)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保障家庭按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

  六、审核程序

  (一)各镇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并核实情况,应保尽保,以及上一年度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户数,通知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对象或续补对象,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申请,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到相关单位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其它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核。

  (三)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低收入资格的家庭反馈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经复核,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新申请对象和续补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住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3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租赁补贴对象家庭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供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将补贴资金划入指定银行,做到一户一卡,按时拨付。

  七、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畅通住房保障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查。投诉电话:5665328,地点:陆河县住建局二楼住房股。


  附件:

  附件1陆河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附件2陆河县2023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信息表

  附件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受权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信息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