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他人冒用已死亡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行为违反了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涉嫌欺诈骗保。请大家不要错误认为家属享受已死亡参保人员待遇是情理之中、法规之内,存在侥幸心理。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此,汕尾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各定点医药机构:
(一)参保人员去世后,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家属应及时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继承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到死亡人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终止参保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办理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3、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4、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继承人办理个账一次性支取,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继承人证明材料;委托办理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账户,违者将依法严惩。
(三)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医保政策的学习和执行,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市民若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等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将按政策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容不得任何侵害。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骗保行为,同时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避免被他人冒用。
让我们携手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