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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陆河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37491667071/2023-00045 分类:
发布机构: 陆河县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3-08-02
名称: 【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法》 这些法条了解一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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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法》 这些法条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23-08-02  浏览次数:-

三组漫画作品

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部分法条,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场 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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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场 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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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场 景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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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违反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