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局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推进本局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局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考查、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责任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贯彻落实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所要求和规定的档案工作责任,以及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四条 本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档案工作责任制,统筹开展本局综合档案各项业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责任清晰、奖惩分明。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本局档案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由人秘股负责具体管理。责任主体包括:
(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是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分管档案工作领导是档案工作第二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人秘股作为牵头股室,股长对档案工作负主管责任,人秘股管理档案工作人员是综合档案工作联络员、综合档案室具体执行人;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在股室的档案工作负主管责任,是所在股室档案工作联络员、具体执行人。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党组书记、局长的主体责任包括:带头学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有关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国家、省、市、县的档案工作部署;将档案工作纳入局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重视档案工作,对各股室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等。
第七条 党组成员、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具体领导责任包括:组织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国家、省、市、县的档案工作部署;审核档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主持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股室档案工作等。
第八条 人秘股股长的责任包括:具体管理综合档案室,监督和指导各股室档案工作;统筹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档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统筹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等。
第九条 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组织本股室传达、学习有关档案工作的部署并贯彻执行;细化落实本股室业务工作中的档案任务,将档案责任落实到人,同时督促和检查本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支持本股室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档案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定期对已达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提出档案的保存或销毁、开放审核、档案降解密或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意见等。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规定,负责统筹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好本股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含电子公文),并提出保管期限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审计文书档案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督促、检查本股室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各环节的同步管理实施情况;收集、整理和移交本股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本股室业务相关档案提出鉴定初审意见;对本股室需要归档文件材料存放点进行经常性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参加档案股室组织的培训或活动等。
第十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包括:具体负责综合档案室全面工作以及档案管理日常业务工作;协助股室领导牵头组织开展档案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的起草、制定和实施;协助股室领导监督、指导各股室档案工作;联系督促各股室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各类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熟悉档案库藏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利用工作,为各项工作提供服务;负责检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清洁;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虫霉;定期检查档案,保证账物相符,对所保管的档案数量、状况、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提出到期档案的鉴定范围,配合做好档案鉴定后处置工作;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列入移送范围的永久保存档案;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等。
第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须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形成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的归档文件材料,且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真实、准确、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第四章 档案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秘股股长担任,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责任是协调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档案信息化、档案降解密、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等);研究解决档案业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进工作措施;加强档案工作交流,保持密切沟通联络。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股室会议,由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召开,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档案工作的突出问题。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人秘股股长兼任,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人秘股档案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第十五条 办公室成员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督促和检查本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按要求形成归档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纳入县档案馆移送范围的档案需按照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监督本股室需归档文件材料存放点是否经常性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支持本股室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其他应当履行的档案工作责任。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规定,负责统筹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好本股室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材料(含电子公文),并提出保管期限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审计文书档案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督促、检查本股室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各环节的同步管理实施情况;对本股室需要归档文件材料存放点进行经常性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参加档案培训或活动;其他应当履行的档案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人秘股负责保管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已故人员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业务档案并提供利用;负责编制档案安全自查情况、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评先评优。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及利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对档案工作创新、现代化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工作中以及在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从事专(兼)职档案工作满15年的。
第十八条 对未履行档案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评价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未按规定形成、收集档案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
(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室的;
(四)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对因违反档案安全和保密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档案的人员,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按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确保联络机制信息畅通,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相关人员如发生变化,由所在股室及时通知人秘股更新完善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职责按照档案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局档案工作责任制清单
附件
局档案工作责任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