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建房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管理,全面遏止农村违法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陆河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建房的基本要求
(一)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遗址、景区保护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不符合规划的,镇相关部门和各村不得审批。
(二)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村或城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原则上要求同一街(村)道建筑应当统一建筑结构和外立景观面。
(三)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下,应当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控制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等范围建房。
二、农村建房的申请审批
(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农民建房用地分户条件以达到法定婚龄为准,不以公安分户作为分户前置条件;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5.原有住宅属C、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城镇、中心村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且无住宅或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的港、澳、台胞和华侨申请建设住宅的;
8.户籍在外的村民户籍回迁且无住宅或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申请建设住宅的;
9.退休、退职人员,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回原籍定居,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给予安排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城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5.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6.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7.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8.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9.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严厉打击违法建房行为。未经批准、未按规划建房或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占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占用河道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镇政府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四、即日起,水唇镇辖区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陆河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未经审批的房屋进行建设或供电、供水、供浆,违者将依法严厉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