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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3354732524F/2024-00136 分类:
发布机构: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1-18
名称: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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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

       机构名称: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丘伟忠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政编码:516700

    单位电话:0660-5663808

    单位网址:http://www.luhe.gov.cn/lhscjdglj/index.html

    办公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城东五路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陆河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推进公平竞争。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依法对全县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改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七)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管理和服务政策。

    (九)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 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零售经营的许可。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和技术规范。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 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 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将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1234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联合奖惩, 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 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 规范性和有效性。

    4.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深化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执法职能和资源,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稽查机制建设,加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力量下沉。

    5.大力推进质量提升。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便捷开放,加强产业专利导航,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6.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 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 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县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

    2.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 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新闻宣传、 新闻发布工作,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预决算。承担协调机关、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内部  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协调组织机关、所属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计生、工 会、青年、妇女等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体系,指导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政策法规股。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 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负责组织开展法治教育、法治宣传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相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股。承担依法由本部门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生产许可等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标准化建设和便利营商政策措施。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有关市场主体的党建工作。指导政务服务窗口工作。

    (五)协调与应急股。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深化改革工作。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统筹实施和组织评估。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承担并指导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集中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全县工业产品、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监管工作。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 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全县12345投诉举报平台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信用风险监管股。拟订并实施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设备、装置的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研判、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负责市场行为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监控机制。

    (七)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 依法对全县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八)标准化股。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负责县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审定、编号和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联盟)标准相关工作。指导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指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配合做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管理全县商品条码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股。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和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协调广告整治。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股。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 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 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指导落实商标注册、专利申 请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承担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承担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行政调处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鼓励 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 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质量发展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 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质量强县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规划指导全县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拟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能力比对工作。负责本部门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协调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科技需求,承担科研攻关、科技普及、科技成果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的管理事项。负责本部门数字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区域和专业性监督。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县生产领域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生产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 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 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协调全县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授权承担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工作。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经营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环节现场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承担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特殊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组织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依法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并开展统计分析。组织指导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七)计量股。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推行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执行药品、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零售、使用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零售、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权限承担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执法一大队(陆河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经济检查监督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价格违法、违法收费、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网络商品交易等违法行为。 组织查办、督查督办跨区域案件和大案要案。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承担并组织开展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对全县范围内有关投诉举报的重要线索依法组织查处。指导和监督全县打假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承担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上级“打假办”交办的工作。

    (二十)执法二大队。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跨区域案件和大案要案。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对全县范围内有关投诉举报的重要线索依法组织查处。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师1名(副科级);  正、副股级领导职数30名。

    食品安全巡查员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5名。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下设5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名称规范为: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 所。各所下设综合组、监管组两个内设机构(副股级);  核定行政编制3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其中所长5名 (副科级)、副所长5名(正股级),组长10名(副股级)。

    主要职责是:主要负责辖区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田所。管辖上护镇、河田镇地区,核定行政编制1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组长2名。

    (二)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口所。管辖河口镇地区,核定行政编制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组长2名。

    (三)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田所。管辖新田镇地区,核定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 所长1名,组长2名。

    (四)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螺溪所。管辖螺溪镇、南万镇地区,核定行政编制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所长1 名,副所长1名,组长2名。

 (五)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唇所。管辖水唇镇、东坑镇地区,核定行政编制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所长1 名,副所长1名,组长2名。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 办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