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景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陆河县景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陈科全、任文周等6人共244700元工资一案,因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4月14日前整改完毕,但你单位未在指令期限内执行指令整改,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陆河县景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陆人社监字〔2025〕27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陆人社监字〔2025〕27号)
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备注: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在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告。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
被处理人:陆河县景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汕尾市陆河县水唇镇大富洋(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3MABYR4HC2M
法定代表人:彭苏景
案由:你单位陆河县景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未支付。
经调查,你单位陆河县景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陈科全、任文周等6人共244700元工资未结清情况属实。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4月14日前整改完毕,但你单位未在指令期限内执行指令整改。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告知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15日内足额支付陈科全、任文周等6人共计244700元工资的处理决定,但你单位未在三日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上述事实有:1.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信访)线索登记表;2.《生产线改造工人工钱协议书》;3.陈科全等人工资支付凭证;4.工人工资汇总表;5.陈科全等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6.《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及送达凭证;7.《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及送达凭证;8.《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陆人社监字〔2025〕第27-2号)及送达凭证;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及送达凭证;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陆人社监字〔2025〕第27号)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足额支付陈科全、任文周等6名工人工资共244700元(其中,陈科全37500元、彭石想36000元、任文周49800元、彭小伊27000元、杨顺18000元,冯浪华764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