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5230072549517/2022-00024 分类:
发布机构: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8
名称: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文号: 螺溪府通〔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4-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4-2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陋习,提倡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共陆河县委办公室关于强化陆河县殡葬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死亡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严禁偷埋土葬、乱埋乱葬等殡葬违规行为。本镇行政区域内,火化后骨灰可在合法公墓山或骨灰楼安放(葬),也可以采用树葬、花葬等生态葬式进行处理。严禁在公墓山以外乱埋乱葬,禁止在山地、林地、耕地以及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等建造坟墓,禁止修复、重建或新(扩)建坟墓。

  三、禁止非法买卖土地建造坟墓。对新建坟墓的,由镇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坟主限期拆除并复绿,限期内未按规定执行的,镇执法部门给予拆除复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坟主自行承担,坟墓施工人员负连带责任。其他违反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双方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村(社区)要加强殡葬管理,遏制丧事大操大办。加强日常宣传及巡查,若发现丧事大操大办、有修建、重建或新建坟墓,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及时报告镇执法部门进行处理。镇执法部门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等方式巡查,如村(社区)“两委”干部对丧事大操大办、修建、重建或新建坟墓的行为,存在隐瞒、欺骗、不报、漏报、帮助说情的,将移交镇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丧户提供交通工具、场地、乐队等丧葬服务,违者依法查处。

  六、办理丧事活动一切从简。凡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螺溪镇人民政府所有。

  特此通告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