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列入支持的项目,并且是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归属项目承办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制定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制度,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以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形成资产清单。
第五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指导督促项目责任主体每年进行1次固定资产盘点对账,做到账实一致,并记录在案,形成固定资产管理保护档案材料。
第六条 各项目责任主体不得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有效期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核验时,如有发现项目责任主体私自拆除、损毁、转移、转让、出售固定资产,视同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范围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固定资产损毁,应在固定资产损毁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商务局备案。
第三章 附则
本办法由陆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
陆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