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523007254281J/2021-00133
陆河县财政局
2021-07-28
以案释法案例(监督评价)
2021-07-28

以案释法案例(监督评价)

发布日期:2021-07-28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违反财政纪律

  案例报送单位:陆河县财政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不合规票据

  二、案例正文采集

  XX单位用不合规票据入账案例

  【案情简介】2020年9月4日至10月15日,陆河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XX单位2019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2019年度不合规票据入账。

  【调查与处理】经查发现该单位2019度,用不合规票据入账。其中:2019年2月29号凭证11,200.00元、2019年2月39号凭证30,000.00元,支付精准康复工作经费,仅领款单,无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XX单位改正,今后应杜绝用不合规票据入账的行为。

  【法律分析】由于该单位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淡薄,未严格把关,造成以领据入账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典型意义通过对会计法的培训或宣传,增加部门领导、财务人员的财经法纪意识,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知识,杜绝因意识淡薄而造成的票据不规范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