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523007254281J/2021-00006
陆河县财政局
2021-01-26
关于《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陆河县国资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1-26

关于《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陆河县国资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26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为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陆河县国资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4日。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hxgzb@126.com

  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660-552143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182号陆河县财政局。

  附件

  1.《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陆河县国资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

  陆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人员编制使用效益,促进企业提升效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县国资局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员工编制、审批程序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原则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和整合重组需经县国资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县属国有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以下企业由县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局审批。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核定和监督由县国资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由县属国有企业审核,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

  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经营效益和所承担的投资建设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总量控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提升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设立,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做到职责明确,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县属国有企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企业机构设置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统称部,名称应简明扼要,能体现企业特色和功能定位,并与所承担的职责相匹配。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县属国有企业的内设机构一般设3-5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7个。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对机构设置中出现的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等情况,须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二条 加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会等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第四章 人员核定及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以完成政府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发展需求为人员核定基本依据,核定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一)县属国有企业支部班子成员一般为3至5人,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至5人,经理层成员一般为1至3人。列入县委管理的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支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县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正职,4-6名的设2职(一正一副),7名以上的设3职(一正二副);

  (三)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不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兼职),一般人员编制在50名以下的,原则上配1正2副;人员编制在50名至100名的,原则上配1正3副;人员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员工人数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导职数可增加1-2名。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岗位、职位管理。企业内设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可称部长、副部长,并以此设置岗位。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整人员编制,应当说明下列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上年度有关效益利润情况;

  (二)调整人员编制的主要理由及岗位分布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中层领导职数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向县国资局申报;

  (二)县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中层领导职数的配置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提出方案,向县属国有企业申报;

  (二)县属国有企业审核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三)县国资局备案后通知企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申请增加机构和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配备管理人员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人员的;

  (五)设置或调整所属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不按规定进

  行报备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陆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直接监管职责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县国资局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应遵循计划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采取合同制、外聘制、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外聘制员工薪酬可以采取市场定价取酬。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计划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计划需经县国资局审批,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县属国有企业决定,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企业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核定的人员总额数内提出下年度企业用工计划。

  第八条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人员结构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年度用工计划。用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县国资局对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审核后进行批复,批复后的用工计划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招聘工作执行依据;

  (三)所属企业用工计划由县属国有企业决定,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方案,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招聘员工,可实行选聘或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人员招聘由县属国有企业组织开展。通过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应在县财政局(国资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拟制招聘公告,报县国资局事前备案。招聘公告由县属国有企业通过县财政局(国资局)门户网站、汕尾人才网、各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2:1的比例。

  (三)组织考试;

  公开招聘员工可选笔试、面试(面谈)、实习期等其中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方式。县国资局派人对笔试、面试过程进行监督。

  (四)体检与考核;

  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组织体检,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

  (五)聘用;

  体检与考核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六)薪酬。

  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按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建立后备人才库。如企业出现编制空缺,可从后备人才库中聘用。

  第十四条 企业要加大引才力度,通过入校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全国各地高校招聘优质应届生。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流动与减员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本企业内部交流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决定并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县属企业与省属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由企业间自行决定并报县国资局备案后执行。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动的,报县国资局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强化用工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账,规范自身劳动用工行为。要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实行员工末位淘汰制,严格考核。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位为末位的企业员工,企业应给予辞退,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五章 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并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办理新进员工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以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

  (一)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聘用的报告;

  (二)拟聘用人员花名册;

  (三)公开招聘公告;

  (四)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

  (五)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调动形式聘用的

  (一)县属国有企业要求调入的报告;

  (二)商调表;

  (三)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县国资局审核后,县属国有企业为新进员工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属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用工管理相关制度或办法,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国资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人员总额、批准的用工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聘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的;

  (三)招聘公告未经县国资局备案提前发布的;

  (四)人员聘用、工作变动等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陆河县国资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企业

  (一)本制度适用于陆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陆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监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企业组织形式变更、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出资人资产收益权实现以及关系企业存续与否等的行为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改制、出清重组、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主业定位,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购销合同,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用工计划,收入分配,法律诉讼和纠纷等;

  (三)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

  审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必须经县国资局审核同意后(需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县国资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未经审核同意之前,不得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合同。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二、审核备案事项范围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一)请示事项;

  应当经县政府或者县国资局(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1.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2.县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县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4.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5.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6.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

  7.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8.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5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9.县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10.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1、4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财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项目;

  11.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12.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13.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应当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县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事项

  应当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1.县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2.县属国有企业需报县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3.县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4.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5.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6.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县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7.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1)为县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2)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3)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三)重大事项管理

  1.上报时间节点

  审核事项:审核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需作公示的事项在决议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备案事项: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需作公示的事项在决议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局报告。

  2.对本制度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内容包括事项内容简介报告;党组织会议记录、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全面、真实的辅助信息材料;县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其中,收入分配事项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还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情况。县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县国资监管机构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5个工作日内补齐。

  3.县国资局对企业的审核备案事项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资产产业布局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对请示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初步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局审批。县国资局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县政府批准的事项,县国资局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对备案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根据需要,县国资局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审查。对企业报送的备案事项,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决策程序的,通知不予备案。

  三、责任追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国资局对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出具意见书,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申报责任及追究。各企业应保证重大事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未按本制度上报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应规范重大事项管理,董事会(或决策层)研究重大事项时,应事先报请党组织研究,党组织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决策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董事会(或决策层)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企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贯彻落实意见》的意见,制订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五)县国资局对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对未认真执行审核和备案制度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年薪、纪律处分等处理,或通过法定程序和按干部管理权限解聘或建议免去职务;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党组织方面的事项根据党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的各级子企业达到审核事项要求的按本制度执行;

  (三)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的重大事项一律按照本规定的上报规则报县国资局审批;

  (四)本制度中的审核备案事项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具体规范的,从其规定;

  (五)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需要报县国资局审核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六)企业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遇到难于确定是否需上报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与县国资局协商确定;

  (七)本制度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