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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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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陆河县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专职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现代林业管护水平,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的意见》(粤林[2014]80号)、广东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专职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14]19号)和《汕尾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汕府办[2013]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职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与所属聘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以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护林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在县林业局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三条  实施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加强专职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全面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标,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促进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确保林业生态县的创建和新一轮绿化陆河大行动成果,推动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

  (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聘。

  (三)专业管护、就地就近配备、有利于管护。

  (四)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第二章   专职护林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专职护林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常住本地,对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森林特别防火期每天出勤巡护,非森林特别防火期每月出勤巡护18天以上(巡护间隔不得超过3天),并在巡护记录簿上记载当天巡护工作情况,于次月15日前送所在镇林业站审核、签署意见。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三)负责管护责任区内及周边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林内和距林缘50米范围内的各种野外违规用火,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门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

  (四)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毁林建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违规放牧,以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护林标志设施等涉林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镇政府、林业站或县林业局进行处理。

  (五)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及时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保护好管护责任区内的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

  (七)协同毗邻管护责任区做好护林联防工作;协助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营造林工作及查处森林火灾等涉林案件。

  (八)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镇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三章   专职护林员的设置与选聘

  第六条  护林员配备标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全县按每5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共聘请224名护林员。其中:

  (一)县综合各镇森林资源情况,区位重要性、森林火险等级,生态公益林面积,林地林木流转情况等因素,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共聘请184名护林员,名额分配给各镇,由各镇政府负责选聘。

  (二)经营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林地、林木经营者共聘请33名。已流转或承包经营的林业用地,经营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由林地、林木经营者聘请护林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巡山护林和野外火源管理等事务。

  (三)南万红锥林保护区聘请7名。南万红锥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林业用地,由保护区管理处直接聘请护林员并负责管理。护林员具体人数由保护区依据省林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专职护林员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有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二)热爱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常住在管护责任区所在镇或村,并在当地从事农业或灵活就业,有足够时间从事护林工作的男性村民。

  (四)熟悉管护责任区内的村情、山情、林情和民情。

  (五)掌握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技能。

  (六)在同等条件下,原优秀的护林员,退伍军人,共产党员,有护林经验人员可优先聘用。

  (七)现任村(居)两委干部,在职镇干部职工,从事木材(竹)经营加工利用和受过党政纪处分及护林中有严重失职的人员不得选聘为护林员。

  第八条  专职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镇政府聘请的护林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民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推荐,经镇林业站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镇、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批并经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选聘为护林员,并报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应加强监督,对各镇上报的人员进行逐一审查,对不符合选聘条件的退回各镇、村重新推荐审定。

  (二)林地、林木经营者(1000亩以上)和南万红锥林保护区聘请的护林员。由聘用单位直接聘请,并按规定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   护林员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镇政府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管护合同,并报县林业局备案。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其他单位聘请的专职护林员,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管护合同并负责管理,同时按规定报县林业局备案。

经聘请的护林员由聘用单位统一发给《护林员聘任书》、上岗证和巡查执勤袖章。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经营者(1000亩以上)和南万红锥林保护区等单位负责本级护林员队伍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聘用单位要根据辖区内管护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以3000-5000亩划分1个管护责任区,每个管护责任区设1名护林员,同一责任区要求集中连片,不再区分林种和林地权属,不再另设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应将每个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四至范围,细化到林班、小班,并标注到林相图上,做到每个山头、每块林地不出现“空档”。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镇聘护林员的业务工作,做好护林员考勤及巡护检查工作,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情况与护林员年度考核挂钩。防火期内镇林业站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护林员  例会;镇政府每半年召开1次护林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交流、分析管护工作情况及部署下一阶段管护工作;县林业局每年主持召开1次管护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镇聘专职护林员的休假时间由当地镇政府安排,因事(病)请假须经镇政府批准。护林员休假和请假期间由镇林业站另行安排人员顶班,不得出现巡护“空档”。

  第十三条  镇政府、林业站应加强监管辖区内林地、林木经营者等其他单位聘用的护林员,组织他们与镇聘专职护林员实行护林联防,并监督、检查其经营范围内的炼山、林木砍伐、林地保护等事务。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关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开发建设护林员智能巡护管理系统,通过北斗卫星定位或手机终端定位监督、检查专职护林员巡山护林工作。做好并指导选聘单位建立专职护林员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健全护林员的培训制度,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岗位培训。每年要组织专职护林员学习培训1次以上,重点学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突出培训扑救森林火灾与安全避险知识、方法等,提高护林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自动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到期不再续聘的,应将配备的公共财物交回聘用单位。

  第五章  专职护林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镇聘专职护林员的考核工作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季度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和聘任期满时进行,考核结果通报护林员,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其他单位聘请的护林员由聘用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内容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专职护林员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工资、聘用挂钩。其中:季度考核作为县核拨季度基础工资的依据,凡季度考核得分在合格等次以上的,发放基础工资;不合格的扣除一个月基础工资。

  年度综合考核作为县核拨绩效工资和护林员下一个合同期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凡年度综合得分在合格等次以上的,发放绩效工资,下一合同期可优先续聘;不合格的,扣除全年绩效工资,并扣除1个季度基础工资,下一合同期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各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为年度综合考核分数。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分的为良好;60至79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分标准如下:

  (一)巡山护林每缺勤1天扣3分;未按规定当天如实记载巡护记录的,按所缺天数每天扣1分。

  (二)在高森林火险期督查未到岗的,1次扣5分;

  (三)无故不参加县林业局、镇政府、林业站组织的培训、学习和例会的,缺席1次扣2分。

  (四)无故不服从调度和不参加扑救山火的,每次扣10分。

  (五)不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林业站做好营造林、涉林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的,每次扣3分。

  (六)管护责任区内未做好森林防火入户宣传工作的或经检查发现宣传工作有漏户或漏人的,1次扣2分。

  (七)管护责任区内和林缘50米范围内出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每发现1次扣5分。

  (八)管护责任区内起火,导致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每宗扣12分;发生一般以上较大以下森林火灾的,每宗扣22分。

  (九)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毁林建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违规放牧,以及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护林标志设施等涉林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上报的。每项每次扣1分;

  (十)管护责任区内出现群众性乱砍滥伐林木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次扣3分。

  (十一)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解聘,以后不得重新聘用。

  1、在森林特别防火期督查未到岗3次以上的。

  2、对管护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瞒报森林火灾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行为,致使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4、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破坏林地、盗伐滥伐林木等刑事案件,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的。

  5、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炼山、放牧、修建坟地等,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或林地受到严重破坏的。

  6、连续2个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7、违反或不履行合同,聘任单位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8、在履行协议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专职护林员的报酬

  第二十条  专职护林员的工资标准。

  (一)各镇政府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工资标准:按月工资500元计,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其中:基础工资400元,绩效工资100元);基础工资根据季度考核合格后,每年分4次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年度综合考核合格后,按评定等次在聘任期满后进行发放(其中:优秀按1200元发放,良好按900元发放,合格按600元发放)。

  (二)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林地、林木经营者和南万红锥林保护区聘请的专职护林员工资及标准,由聘请单位按当地工资标准确定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工资发放办法。根据已核定的各镇政府聘请的专职护林员人数及护林员季度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将工资通过银信部门直接拨付到护林员个人帐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各镇政府聘请的护林员工资每人每月500元由省财政、县财政和县林业局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300元,县财政100元,县林业局100元)。县财政承担部分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作为年度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对考核扣除的工资部分,由县财政列入专账管理,用于护林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县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购置护林员巡护工具、扑火工具和奖励护林员“先进个人”奖金等。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障。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聘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为专职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受益由聘用单位统一支配。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护林员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护林员个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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