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陆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
(一)发证工作目标
陆河县从2002年更新调查开始,高度重视集体土地确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把它作为保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举措来抓落实,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土地所有权证发到行政村一级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但行政村一级经济组织并不完全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下来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才是最基层的集体经济组织,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适应不断深化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把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并明确要求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发证工作范围
陆河县包括:
陆河县总面积:1479009.30亩;行政村个数:127个;居民小组个数:805个。
市界:150.92公里、县界:75.95公里、镇界:188.70公里、行政村界:724.99公里。
二、作业依据
1、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汤金明主编的“土地调查实用手册”。
2、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
3、国土资发【2011】60号“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5、上级主管部门今后下发的所有技术规程和相关文件。
三、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地类数据、权属界线以及在行政村一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为基础,采用最新1:1万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航片图放大到1:3000和二调现状线划图为工作底图,在1:3000工作底图上有明显地物时,通过实地调查标定界址位置(使用特定的符号);在1:3000工作底图上没有明显地物时采用手持式GPS定位技术(GPS72,误差±2米)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至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一级,并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GPS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点和线、面积数据,制作权属界线核定书、公示图、宗地图和集体土地证书等。
陆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首先要对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权属界线核定,此项工作由镇政府和行政村领导组织完成。国土自然资源局聘请的专业队负责制作权属界线核定书,权属界线核定书的制作要求详见“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汤金明主编的《土地调查实用手册》。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但对农村居民点混杂在一起很难划分,此项工作留在今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解决。
以原详查已确定的行政村(管理区)级权属界线为基础,对有问题的界线进行重新核定,没问题不进行重新核定。统一采用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界线,如果上述界线确实有问题时,由市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解决。镇行政界线原则不改,确实有问题时,由民政局协调解决。
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之间的权属界线调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镇政府负总责,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实地划定落实权属界线走向、界址位置、解决争议地问题、划定国有土地范围和负责双方权利人代表在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签字盖章工作。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或采用手持式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制作权属界线核定书,以及制作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技术要求按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执行。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4月)
1. 按照省、市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文件要求,由国土资源局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设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以政府名义按实施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发布通告,以县为单位召开动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筹措工作经费。
3.准备调查工作底图:用最新1:1万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和二调现状数字线划图放大影像到1:3000比例尺;
4.通过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开展登记发证工作及必须的设备。印制地籍调查表格、权属界线核定书等。
(二)实施阶段(2012年5月-2012年9月)
1.界线走向界址点核定和划定国有土地范围
镇政府负责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一级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之间的权属界线,协调解决权属争议和飞地问题,划定国有土地范围。由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权属界线核定书,权属界线核定书制作完成后,提交镇政府,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2. 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所有权宗地编号。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各用两位数字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位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纳入统一编号)分别用大写字母J和G(识别码)加三位数字表示。如020312J005、020312G032。
3.对已完成权属界线核定书双方签字盖章的界线进行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转标到二调数据库上进行数字化。当采用手持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
4.编绘宗地图,生成地籍调查表。利用二调数据库编绘宗地图,宗地划分、界址编号和宗地图编绘和要求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打印生成地籍调查表。
5.申请确权登记。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村民小组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个月,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由专业队制作土地所有权证书,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现有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县国土局保管。
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变更为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
9. 插花地、争议地处理原则。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有关村民小组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宗地)。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三) 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12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四、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是农村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来组织实施。各级镇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宣传、发动、协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已明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五、农村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 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 ,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与二调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界线);
(2)主要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土地的界址线和相应的宗地编号;
(4)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
(二) 调查统计表册
1. 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 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一级,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 以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三)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地籍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六、其它
所有工作实施方案以省厅相关文件及技术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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