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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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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陆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陆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6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县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5.2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航空消防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陆河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汕尾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汕尾生态建设的决定》《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汕尾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的通知》《汕尾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陆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陆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对陆河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指导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 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重点目标的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消防救援局局长。

  3.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人员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抽调。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控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村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县人民武装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负责协调驻陆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

  县消防救援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供水保障、火场周围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火灾所在地森防指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也可以由最先发生火灾所在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或当地镇森防指负责指挥;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指挥。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现场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防指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1 现场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防指按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行政首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交通保障、后勤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

  3.5.2 后方指挥部

  同时县森防指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县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应急管理、公安、林业、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6 专家组

  各级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本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镇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第二梯队为县级和其他镇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第三梯队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并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及时协调市队伍支援。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动队伍,由县森防指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

  跨镇调动镇半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办研判同意后,通知拟调出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需要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时,由县森防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县支援

  根据相邻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县森防指在市森防指统一调度下,调动县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县森防办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护林员、舆情监测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预警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相关标准及时发布,当预判全县范围出现极高森林火险等级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消防和气象主管部门等加强会商,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县森防办在必要时可以对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巡护监测,护林员每日在责任区巡山护林不少于3次;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当地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视情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预警区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科学、安全扑救,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以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县森防指视情对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县、镇森防指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时间、所在位置、过火面积、影响范围、附近重要设施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援力量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研判意见等。县森防办综合火灾情况,经县森防办(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审签后,分别报县委总值班室、市森防办和市应急管理局。

  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加强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和基层单位报灾电话的宣传普及,为基层单位和组织以及市民群众报告火情险情提供便利。

  6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镇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理;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以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防指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森林应急救援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2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火灾发生地镇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暴雨等特殊天气除外)。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理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县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论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预判4小时无法立即扑灭或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镇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县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办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掌握属地开展火灾扑救情况;

  (2)立即成立县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规范指挥工作机制,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3)视情组织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到县应急指挥部参与处置,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实时气象信息,为县应急指挥部研判火情发展态势提供参考;

  (4)县应急指挥部派员到火灾所在镇利用无人机拍摄火场画面,及时传回火场画面;视情协调三大运营商保障现场通信,做好协助搭建现场指挥部的准备工作;

  (5)县应急救援大队赶赴火场增援,根据需要调配周边镇森林消防队伍增援,视情请示市森防办调配力量提供支援;

  (6)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

  (7)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8)加强舆情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论引导。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管场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

  (6)同时发生3起森林火灾;

  (7)县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服务中心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县应急指挥部参与处置;

  (3)县森防指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向市森防办申请市应急救援支队增援,同时视情申请调派相邻县(市、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视情向省森防办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灭火;

  (5)出现危及供电、供气、油库等重要设施时,协调其他专业队伍处置,并加强对居民区、营地、监管场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出现危及居民区时,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7)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8)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9)协调宣传部门等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县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县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等工作组;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局、县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派员到县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县森防指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视情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森防办申请调派相邻县(市、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向省森防办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灭火,并做好飞机前来支援的准备、协调、保障等工作;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视情及时发布火情通报或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

  (4)县森防指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县森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到县应急指挥部联合值守;

  (3)根据需要提请市森防指协调调派相邻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并做好省派出的联合工作组、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前来支援的准备、协调、保障等工作;

  (4)根据需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武警支援;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发布火情通报或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时间和响应措施,按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其他情形

  在清明期间、全县各地火灾多发或森林火险持续极高等重点时段,由县森防办会商研判后按相应程序和权限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全县各级森林防指按相应等级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联合值守工作机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指挥部参加会商决策、值守等,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查处违规用火行为。县森防指视情况组织对重点镇村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并做好紧急出动准备。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业系统扑火力量、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7.2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4 航空消防保障

  申请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县森防办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或县森防指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约谈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办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强预案培训,提升森林火灾处置水平,确保在森林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9.2 预案演练

  县森防办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的规范要求,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战的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优化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处置流程,确保通过演练达到磨合协作机制、增强实战能力的目的,不断提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水平。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陆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值班电话

             3.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4.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5.县跨镇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6.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序号

成员单位

值班电话

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5666601

传真:5666602

2

县人武部

5528481

3

县林业局

5528118

4

县公安局

5515110

5

县消防救援局

5508119

6

武警陆河中队

5515004

7

县委宣传部

5699003

8

县委社会工作部

5608616

9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5528426

10

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动办)

5522277

11

县教育局

5663126

12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5528969

13

县民政局

5662203

14

县司法局

5666826

15

县财政局

5521285

16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662132

17

县交通运输局

5660010

18

县农业农村局

5662006

19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5528483

20

县卫生健康局

5528471

2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663023

22

县红十字会

5528471

23

团县委

5528428

24

县融媒体中心

5523621

25

县气象服务中心

5586121

26

陆河供电局

5505779

27

中国电信陆河分公司

5510371

28

中国移动陆河分公司

1350008****

29

中国联通陆河分公司

1866603****

30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

5608803


附件3

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抢险行动;负责协调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发动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相关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电力安全生产,督促林区发电企业落实森林防灭火措施。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开展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做好涉森林防灭火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解决的经费;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表彰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普通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所辖高速公路沿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火灾区域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经营行为的 ,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经营行为。

  县国动办:负责协调联系驻陆部队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协调驻陆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抢险工作。

  县民族宗教局: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压实属地责任,督促各镇指导本地区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县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团县委:负责组织指导青少年社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县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武警陆河中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县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服务中心: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县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融媒体中心:指导、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指导、督促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抢险等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陆河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作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中国电信陆河分公司:负责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

  中国移动陆河分公司:负责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

  中国联通陆河分公司:负责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4

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气象服务中心、武警陆河中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方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气象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市、县应急指挥大厅,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县国动办牵头,县人武部、武警陆河中队、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部队指挥中心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参加县层面军地联合指挥。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九、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陆河中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县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5

县跨镇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原则

1.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辅;

2.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3.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支援力量组成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镇调动异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地政府组织实施,拟调入地政府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提出申请用兵需求。

三、全县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力量调度表


序号

镇级

第一梯

第二梯队

第三梯队

1

河田镇

河田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2

水唇镇

水唇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3

河口镇

河口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4

新田镇

新田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5

螺溪镇

螺溪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6

东坑镇

东坑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7

上护镇

上护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8

南万镇

南万镇半专业队伍

调县级、其他镇半专业队伍支援

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


附件6

陆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序号

单位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门

监测预报单位

综合保

障部门

行业职

能部门

抢险救援力量

1

县应急管理局



2

县公安局



3

县林业局



4

县委宣传部





5

县委社会工作部





6

县人武部





7

县发展改革局




8

县教育局





9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10

县民政局





11

县司法局





12

县财政局





13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

县交通运输局




15

县农业农村局





16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7

县卫生健康局





18

县市场监管局





19

县国动办





20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1

团县委





22

县红十字会





23

县气象服务中心





24

县融媒体中心





25

陆河供电局





26

武警陆河中队





27

县消防救援局





28

中国电信陆河分公司





29

中国移动陆河分公司





30

中国联通陆河分公司





31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陆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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