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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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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陆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陆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陆河县行政区域内保租房的房源筹集、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运营、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保租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租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考核、项目认定、准入资格最终审核、备案管理,牵头协调县相关部门落实保租房支持政策,指导全县保租房运营管理工作。

  保租房产权单位可自行运营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营管理单位开展运营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房源维护、信息报送、租赁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配合开展资格审核与清退等工作,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越权开展资格审核、配租决定等行政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核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核查;县公安局负责户籍、居住证信息的核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保租房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保障对象

  保租房保障对象为在保障房项目所在镇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项目所在镇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本县正在实施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就业/创业:在陆河县内稳定就业或创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含自主创业,提供营业执照);

  4.在本县范围内,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承租一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优先配租情形

  符合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

  1.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待对象家庭;

  2.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二孩及以上家庭;

  4.经认定的引进人才;

  5.其他符合国家、省、市优先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材料

  1.《陆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3.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或营业执照或社保缴纳证明;

  4.不动产查询证明(无房证明);

  5.优先情形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可通过数据共享核查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第九条 准入程序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保租房,准入程序为:

  1.申请:申请人在陆河县就业的,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陆河县创业的,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人在陆河县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报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统一报送至镇人民政府受理。镇人民政府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报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3.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因运营管理单位报送信息或初审材料不实导致公示异议成立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登记: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进入轮候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配租。

  (二)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职工的保租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直接纳入配租管理,无需重复履行本条第一款的审核程序。

  第三章 配租与租赁管理

  第十条 配租程序

  保租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启动配租工作。

  (一)制定配租方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由运营管理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以及选房规则、轮候规则,且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准入、优先配租的相关规定。轮候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届满未配租的,需重新申请资格审核。

  (二)公布配租方案。经审定的配租方案应当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三)选房入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选房公告,轮候对象按选房公告的选房时间和选房地点,按顺序号依次选定保障性住房,并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有空余或腾退的房源,按轮候顺序号依次配租。

  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以优先或者定向供应本园区、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制定的配租方案以及选房入住等程序应当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

  使用全县统一制式的《陆河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次签约租期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续签租赁合同。审核及异议核实工作应在原合同期满前完成。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 居住服务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在承租房屋所在地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 房源调换

  因家庭人口变化等正当理由需要调换房源的,承租人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调换申请,经运营管理单位初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房源调换手续。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四条 租金标准

  保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动态调整原则,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期公布辖区内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住房租金应由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后公布。租金应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80%。运营管理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各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哄抬租金,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

  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费用。押金收取标准不得超过1个月的房屋租金,租赁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无违约情形的,押金应当全额无息退还。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应当退出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房屋,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取消其保租房保障资格: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在陆河县保障房项目所在镇获得自有住房,不再符合保租房准入条件的;

  2.已不在陆河县稳定就业、创业,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造成房屋严重损坏后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所承租房屋3个月以上的,或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6.提交虚假信息、证明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的;

  7.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8.拒不配合资格复核、安全检查等管理工作,经书面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9.其他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退出程序

  承租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

  确有困难无法按期搬迁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过渡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运营管理单位初审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必须腾退房屋。

  逾期拒不腾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届时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房屋占用费。

  第十八条 失信惩戒

  配租对象确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选定住房签订租赁合同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并应书面告知运营管理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房源实际情况与公布信息严重不符、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运营管理单位责任导致的情形。

  承租人以欺骗手段获得保租房承租资格,存在转租转借等严重违规行为,或逾期拒不腾退房屋的,除依法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缴租金差额外,其失信行为记入本县住房保障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县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及时将租赁合同、承租人信息上传至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并做好房屋维修养护、安全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保租房运营情况报告,主动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保租房资格动态复核制度。对政府投资的保租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资格复核;对社会投资的保租房,由运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日常资格动态核查,每年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年度复核结果,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抽查。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针对运营管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如超出标准收费、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出租等)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虚报、瞒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存在擅自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规定的情形,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差额,造成房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营管理单位未履行核查义务、违规出租、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保租房运营备案资格,并追回相关补助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县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施行前,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运营管理单位已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按照原租赁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在本办法施行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的,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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