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陆河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7日
陆河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陆河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本次陆河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陆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二、涉及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占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属规模所种的果树或竹木,按每亩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未达到种植密度的果树或竹木,按零星计算补偿;任何青苗单株和每亩均不得超过对应品种的最高补偿标准;已死亡的各类种植物不予补偿;对果林园地有间(套)种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合理补偿;对合理间(套)种的,如林下种植等,应分别按不同青苗品种进行补偿。
征收多年生果竹木、多年生花卉苗木类未列明亩栽株数的,按实际清点补偿,如补偿总金额超过成片补偿标准的,按照成片补偿标准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不包含坑塘、大棚、瓜架等附着物补偿费用,根据作物生长状况、种植密度适当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筑物、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标准补偿。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古树名木、名贵药材、花卉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具体补偿实施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经陆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或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七、国有建设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已实施征地仍未征完或正在实施征地的项目,其补偿标准等一律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九、本标准具体由陆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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