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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河县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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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陆河县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O年十一月十四日  

     

          

          

陆河县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卫生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卫【201032号),省卫生厅等4部门《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汕尾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028)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县8个卫生院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直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在积累经验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施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如下: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省增补品种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使用总金额的30%。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品种)全部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按采购价销售)。对医疗机构因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规定给予补偿。  

    1、调整原有结算方式和标准。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职工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应当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所形成的差价进行科学测定和核算,调整原有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并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重新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金额的15%为基数,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省级财政支付15%,市、县级财政支付15%。各地社保局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改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促进机制转换,在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月或季度给予一定比例预拨,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周转资金。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方式。药品加成费用的70%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解决,省级财政支付15%,市、县级财政支付15%。每年1月份,各级财政按上年补偿金额70%预安排当年补助资金,下年度第一季度按实清算上年补偿资金。  

    (三)网上集中采购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品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1、统一定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增补品种按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价格执行。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实行零差价销售。  

    2、统一采购。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全部实行网上采购和网上交易。  

     3、统一配送。暂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三、实施时间  

     2010   年12   月27    开始实施。

    四、实施步骤  

    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0年   11月   1612月   5)。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在这一阶段药物采购、定价、使用按原有方案实施,但要尽量减少药物库存,库存药物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用量。主要工作有:  

    1、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2、召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动员会(11月   16)。  

    3、组织药品网上阳光采购知识培训班(11月   20) 。  

    4、组织基本药物政策培训班(11月   2526日)。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省、市、县基本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部分)》,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二)试运行阶段(12月   612月   26)。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在这一阶段开始所有药品必须实行网上阳光采购。网上阳光采购的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原库存药品按原有方案销售。主要工作有:  

    1、实施单位全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  

    2、组织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班。  

    3、实施单位调试运行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药库、药房实行数字化管理。  

    (三)正式实施阶段(2010年   12月   27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在这一阶段开始所有药品(含原库存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主要工作有:  

    1、实施单位制作全县统一规格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公示牌(12月   27)。  

    2、实施单位实行医疗消费费用日清单和费用总清单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为有力有序地推进我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要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指导、督查,持续改进、总结经验。  

(二)强化部门责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县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业务上,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制度,保证资金到位;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政策的落实;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根据职能落实有关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衔接,扎实有序推进。  

(三)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一把手负总责,确定专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出台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奖惩措施,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四)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  

(五)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医务人员要主动宣传和首选基本药物,改变患者用药习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诊疗场所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药物价格前后对比及其差价金额。  

     

     

陆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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