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陆河县生猪屠宰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陆河县生猪屠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使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经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他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质监、药监、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一)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
(二)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屠宰市场销售生猪产品经营资格审批和管理,监督查处非法屠宰生猪和非法经营生猪产品;
(四)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查处;
(五)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综合监督,并组织查处生猪产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
(八)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的领导、管理检查和督促,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范围内清查违法屠宰场所和自办市场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
(九)国土、环保、物价、税务、商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生猪屠宰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和仓储设施。
农村偏远山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坚持定点屠宰许可的原则。凡需要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点),由各镇政府汇总统一向县经贸局提出申请。县经贸局会同农牧、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及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上报市、省经贸委审批,并经省经贸委颁发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后,县经贸、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才能办理有关证照。屠宰厂(场、点)的经营权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第六条 屠宰厂(场、点)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未经畜牧部门检疫或者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不得屠宰。
第七条 各镇应鼓励和扶持建立机械化加工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实行购销或委托代宰。
第八条 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第九条 县畜牧部门必须派员进驻定点屠宰厂(场、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对生猪检疫及生猪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条 县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等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非法生猪屠宰(场、点)及批发点进行打击和取缔。
第十一条 食品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确保市场供应。对本地群众饲养的生猪应优先收购。可随行就市,按质论价,不准压价收购,要充分调动群众饲养生猪积极性。生猪收购必须开具税务部门核发的票据。
第十二条 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每日生猪的来源、屠宰数量,生猪产品出厂(场、点)应开具财政核发的票据,写明数量、价格和出厂后流向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要制订生猪批发经营规划,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才能办证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生猪批发经营点严禁向非法屠宰厂(场、点)供应生猪。否则,一经查明,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追究相关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全县实行统一代征收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等税费,统一委托屠宰厂(场、点)代收;代收必须办妥委托书,统一票据,任何单位不得各自收取。代征手续费按5%由委托方支付,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个人所得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为合理分配生猪经营部门、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我县对生猪经营各环节最高作价差率作如下规定:购批环节总肉购批率4%(按当时价格);毛猪购批差率5%;没有经过购销环节的,不得收取购批差价。
第十六条 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县成立生猪肉食市场整顿监督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整顿监督机构。县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一名领导担任,人员从经贸、工商、国税、地税、药监、畜牧、公安、食品、卫生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我县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不合格生猪产品和查处非法屠宰批发生猪行为。公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生猪肉食市场管理整顿工作。凡组织打击和取缔非法屠宰经营活动,公安局及各乡镇派出所必须参与该辖区范围内的打击和取缔行动。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生猪肉食市场整顿监督办公室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认真负责、公正执法、严守纪律,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一律清理出管理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规范肉品市场管理,防止偷漏税费,保证上市猪肉的卫生质量,维护鲜肉市场供应秩序,生猪鲜肉销售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杜绝病死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酒家、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并执行采购肉品登记制度。畜牧卫生和药监等相关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抽查,对采购私宰或来历不明的猪肉产品,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通过媒体曝光,由工商管理部门发出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知,同时追究单位或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按《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发证,擅自屠宰生猪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产品和非法所得及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一头按一头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生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干扰定点屠宰厂(场、点)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私设屠宰点造成偷、漏国家税收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牛、羊及其它动物的检疫、检验、监督、屠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OO四年八月四日颁布的《陆河县生猪屠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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