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口镇内任何地点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河口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和派出所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镇政府值班电话0660-5598002,河口派出所报警电话5598020。
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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