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
《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九届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4年修订)
陆河县财政局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陆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3日
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提高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陆河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财政补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汕财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投入陆河县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运营综合补贴,运营综合补贴包含新能源公交车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运营补贴以及公交企业实行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优抚对象、道德模范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免费乘车和中小学生乘车半价优惠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在我县注册且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相关许可证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所拥有的、正常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 根据陆河县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及单车运营标准成本监审结果确定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当公交车票价调整或其他因素造成新能源公交年每公里亏损额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重新对陆河县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成本及单车运营标准成本进行监审并调整补贴标准。
第四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综合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计算方式:参照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包括亏损补贴、冷僻线路补贴以及特殊群体免费优惠补贴。补贴数额=补贴标准3.92元/公里×按规定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补贴标准参照汕尾市区2018年核定的新能源公交车单车标准成本行驶每公里亏损额确定。
按规定的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是指陆河县境内公交公司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线路所有正常运营行驶的公里数总和。
全年补贴最高定额为500万元,低于此最高定额时按照补贴标准3.92元/公里×按规定运行轨迹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进行补贴,高于此最高定额时按照最高定额500万元进行补贴。
服务范围:按公交企业现有在陆河县境内运行的所有公交线路,公交企业实行对60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优抚对象、道德模范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免费乘车优惠及中小学生乘车半价优惠。
第六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县财政部门于年初将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交通运输部门复核情况按季度预拨当年前三季度的财政补贴资金。次年第一季度,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新能源公交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新能源运行公里数、运行轨迹和中介机构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行报告,对前一年度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财政补贴进行结算。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所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向上级申请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专项资金,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对新能源汽车运营的补贴时,相应扣减所属年度县政府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数额。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负责对公交特许经营企业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直接挂钩。
县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制定奖惩措施,从运营里程、发车频次、行车安全、设备配置、充电量、客运量等方面对自身内部进行挂钩考核。
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公交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公共汽车线路经营协议,明确线路、规范运营。此外,交通运输部门将企业落实公交协议情况作为年度补贴依据,未按照协议开展运营的车辆将取消其相关补贴。
第九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将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制定新能源公交车使用激励机制,从人工费用、节能节电、有效行驶里程及事故减少率等方面考虑,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考核办法,提高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条 县发改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建立新能源公交车成本项目指引,合理确定新能源公交车成本标准值,评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绩效,完善政府财政补贴办法。
第十一条 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违规项目的补贴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县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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