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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陆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召集,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县投促中心、人民银行陆河支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有关政策,县科工局和县人社局按照行业主管工作职责分别负责日常工作,做好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企业的引进、培育服务、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起在陆河县行政区域内新登记注册或新达到认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企业。
第二章扶持对象认定条件
第五条 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1.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电商服务的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3.县委、县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全省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二)劳务服务行业企业
1.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劳务分包的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3.县委、县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全省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县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计算奖励资金。当年网上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外,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二)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10万元。符合支持条件企业在我县租用办公商业用房的,连续3年免除公有楼房租金;租用私有楼房的,连续3年按市场租赁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3万元/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决策层人员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中,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上年度个人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根据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劳务服务行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计算奖励资金。
(二)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20万元。符合支持条件企业在我县租用办公商业用房的,连续3年免除公有楼房租金;租用私有楼房的,连续3年按市场租赁费用的10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6万元/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决策层人员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中,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上年度个人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
(四)人才培养支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与县教育局、学校合作,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县内学校场地或教学器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每年度由县科工局和县人社局分行业分别下发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分行业分别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初审。初审结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若企业还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的,可同时享受,默认按就高原则执行同类型扶持条款,企业也可自行选择。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的总额度。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扶持企业办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相关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并积极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做好后期跟踪监测,发现外迁、注销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的,取消其扶持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其所得奖补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2021年1月1日前在本县注册的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企业可享受除办公用房补助外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其他行业企业经县政府认定符合引进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奖补范围给予扶持,具体奖补标准视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按照电子商务行业和劳务服务行业分别由主管部门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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