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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3-08-15 17:00
  • 来源: 陆河府办〔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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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直(含驻陆)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政府金融办反映,电话:5528567。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解决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合作机制

  (一)搭建银企互动平台,加强各方沟通合作。县经信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陆河支行要定期组织辖内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银企融资对接交流会”,将符合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融资的信贷产品推介给中小微企业,接受企业的融资咨询和帮助企业制定可行的融资方案,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交流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另外,要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重点项目推介会、贷款营销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向银行发布重要经济信息,推介优良项目,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形成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之间步调一致、协同行动的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陆河支行等要结合本地区各行业实际,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讲座等活动,多渠道、多方式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创造条件,推动辖内银行机构建立和完善银企合作机制,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建立政府、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县发改、经信、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政策,其中县中小企业局要定期向金融工作部门推荐辖区内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经济及社会效益好、有贷款意愿的中小微企业名单。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鉴别并通报有融资意愿和偿还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为贷款方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建立银企对口帮扶制度,大力加强银企合作。人民银行陆河支行要牵头各金融机构各支行按照属地原则,对口帮扶一家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还要帮助企业规范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促其实现良性发展。通过银企双方的共同努力,形成投资的良性循环,进而达到银、企双赢。

  二、充分发挥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

  (一)做大辖区金融产业。全县上下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争取到“十二五”时期末,使辖内金融从业机构增加2-3家。努力构建地方金融体系,深化农信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把我县金融产业做大,把金融整体资产提高,提升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使金融业成为我县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有关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对照国家和省、市公布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本系统、本部门涉及税费收缴的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定期公布已取消、减免的税费项目及所涉及企业类型、行业。对已取消的税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三)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县政府金融办要协调人民银行陆河支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敦促各银行机构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且落实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列、资源配置单列、信贷评审单列、会计核算单列措施。

  (四)建立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机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金融机构诉讼费用、资产重复抵押、处置费用高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导向功能,严格实行财政性资金在各银信部门的开户和对公存款数额与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比例挂钩激励措施。

  (五)落实金融税费优惠政策。工商、财政、税务、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如《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以及在办理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安全、担保抵(质)押、诉讼执行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严格限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按规定免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干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约定事项,不得强制企业进行评估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适当放宽在本辖区有固定住所且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外籍投资者投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

  (六)支持开发中小企业贷款产品。人民银行陆河支行要积极推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推行动产抵押、专利技术质押、商标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抵押质押方式,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抵、质押难问题。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探索、推行山林权证和集体产权物业抵押贷款,扶持青年妇女创业及农村党员红色创业信贷等自主创业贷款,推广扶贫小额贷款等举措,多渠道解决集体企业和农村创业群体贷款难问题。努力推动银行票据业务规模与质量合理适度地提高,推进我县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创新。积极推广贸易金融服务产品,包括融付达、保函、信用证、进口代收、票据贴现、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等业务。

  三、大力发展金融机构,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一)扩大金融招商引资。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加快形成我县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和竞争发展格局。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国内股份制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到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对落户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二)深化辖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改革。“十二五”期间组建1家农村商业银行。支持各银信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县域产业发展特点,探索设立有产业特色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专门机构。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满足支农贷款的前提下,集中资金加大对县域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引导我县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立和改制重组。更大程度上拓宽辖内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陆河支行要大力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间的合作,到“十二五”期末,促成辖内银行机构与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四)鼓励和支持证券机构积极服务本县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证券机构为我县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债券、兼并重组等提供优质服务。

  (五)积极引进各类保险分支机构。努力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险服务体系和新老机构互相促进、中外资机构共同发展、保险主体与中介机构共同进步的发展新格局。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发起设立专业性保险互助合作组织。

  (六)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大力度研发各类保险产品。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针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

  四、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加快推进我县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借助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

  (二)出台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政府引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上市扶持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今后,我县还将出台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探索建立债券市场。引导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支持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券。

    (四)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围绕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起或参股大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县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加强信用体系和融资环境建设

     (一)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进和依托专业评价机构,联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环保、安全、通信、质监、供水、电力等部门,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信用平台。

      (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建设。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通过建立自身及交易方信用档案,设立信用管理岗位,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法务人事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范与控制制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适当曝光不守信用个案,促使中小微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完成资产、股权等确权工作。增强中小微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及法院等相关单位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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