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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企业上市促进陆河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3-08-15 16:35
  • 来源: 陆河府办〔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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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吉溪林场,县直(含驻陆)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企业上市促进陆河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政府金融办反映,电话:5528567。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关于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培育企业上市

促进陆河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以及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国家和省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积极利用和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进一步推动我县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就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利用资本市场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策扶持、规范发展、企业为主”的原则,坚持利用资本市场与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相结合,坚持企业上市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调整经济发展结构与做大做强优质企业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上市公司,扩大辖区优质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促进辖内优质企业积极进行股份制改造,努力培育3家企业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扶持1-2家企业上市融资,逐步形成较完善的利用资本市场体系。

  二、加强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利用资本市场中的规划、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为总召集人的利用资本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金融办、发改、人社、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规划、住建、经信、农业、林业、水务、环保、人行、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县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落实政策兑现等相关重大事宜。县政府金融办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县直有关部门要为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三、利用资本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大力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

   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金融证券和资本运营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本地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把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放在与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创造环境,搭建好我县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注重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定期举办资本市场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企业和证券交易所、券商及有关专家交流信息,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信心和决心。

  (二)加强规划,加快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是推动企业上市的基础性工作。各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势骨干企业,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县重点培育改制上市的后备企业,排出上市后备队伍分类培育名单,进行分类指导。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筛选优质企业报送县政府金融办,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身也可直接上报县政府金融办,由县政府金融办进行初步审核,报县联席会议批准后纳入我县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县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拟上市公司报送企业改制有关申请由县政府金融办受理,县政府金融办根据拟上市企业报送的申请内容和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改制上市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参考意见;报县联席会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县联席会议牵头落实拟上市公司改制各项工作。同时,对拟上市公司改制工作实行领导挂钩跟踪责任制。县政府明确一名领导挂钩跟踪拟上市公司改制有关工作,直至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上市材料由市政府汇总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工作。

  (三)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并购、财产登记等过户手续时,财政、税务、国土、住建、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特事特办,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收费在国家相关规定框架内给予适当优惠。

    2、拟上市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在办理资产过户、更名等有关手续时须缴纳的税费,享受国家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须缴纳的税费在企业上市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上市后由受益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

    4、已进入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在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时可先行受理。

    5、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对之前企业经营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6、拟上市企业改制后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改制完成前一年度所缴税款为基数,每年新增的税款,地方分成部分的8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7、对拟上市企业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给予支持,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四)加强协调,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l、支持和引导拟上市企业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利用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对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资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资金,优化企业股本结构。

   2、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便利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3、加强与证监、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和机构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县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县有关部门积极争取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对我县上市工作的指导,联络、协调券商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4、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由县联席会议协调研究决定后,有关部门凭县联席会议工作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给予办理。

   5、拟上市企业及已上市企业申请资金奖励时,应书面提出申请奖励的具体事项,并附有效依据(证监部门受理回执或意见、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报告等)报县联席会议,县联席会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拨付。

  四、附则

  本实施意见只适用于申报上市的公司注册地在本县辖区的企业,不在本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上市有关申请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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