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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服装服饰类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2024-04-12 10:36
  • 来源: 陆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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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陆河县促进服装服饰类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陆河县促进服装服饰类中小微企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百千万工程”和“1310”具体部署以及汕尾市委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的部署,为全面支持服装服饰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业迅速聚集,促进服装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富民增收,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本政策措施的服装服饰类中小微企业(含个体户,下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在陆河县域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经营地、纳税地在陆河县的独立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在陆河县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

  第二条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1.鼓励服装服饰类中小微企业升限上。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每家培育成功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支持企业壮大规模。企业年营业收入经认定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其中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县“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陆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

  3.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服装服饰生产类项目新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转让费用)1000万元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陆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4.鼓励服装服饰类社会组织做大做强。(1)对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陆河县域内登记,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企业会员单位分别达到50个以上、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400个以上、500个以上、1000个以上并按章程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连续三年每年按年度分别对应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活动经费支持。(2)经认定,服装服饰类社会组织会员单位解决就业人数达到50000人以上的,县财政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经认定,服装服饰类社会组织会员单位打造知名品牌2个以上,至少有2家企业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县财政给予行业协会一次性奖励10万元;(4)经认定,服装服饰类社会组织会员单位总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行业协会每年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陆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

  5.扶持工业技改。对成功获取省级技术改造的项目,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获取市级技术改造的项目,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6.降低企业(生产)用电成本。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制造业企业(生产)用电。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按规定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对单独报装电表、专线供给车间的企业(生产)用电,对企业(生产)用电量超过100万度的,对超过100万度电部分给予每度电0.02元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陆河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

  7.支持企业示范发展。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8.鼓励“个转企”。每家“个转企”单位,由县财政给予1000元奖励,申请奖励企业需满足当年在陆河县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9.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推动服装服饰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盘活现有末端网点资源建设快递物流站点,铺设“县—镇—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网络,解决从工厂车间到物流企业“前端一公里”的物流问题,鼓励采用统仓共配、集单配送、车间直发等方式降低物流费用。对当年度涉及服装服饰类的物流营业额在我县排名前三名的物流快递企业,按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补贴,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陆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

  10.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创新、人才培训、投融资等公益性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

  11.提供法律服务资源。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开通中小微企业公证“绿色通道”,为企业和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努力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中小企业发展护航。(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

  1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为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充分发挥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作用,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鼓励银行机构聚焦支农支小,开展产品创新,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开展线上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深化融资线上对接,促进线上“无接触式”融资全覆盖,让企业线上线下多方获得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局、人民银行陆河支行、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金融机构,各镇人民政府)

  13.强化土地等生产要素保障。一是对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23〕8号)符合条件的企业,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可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年期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二是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工业项目,不再征收土地款差额。三是可优先使用我县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竣工验收时各单位联合验收;并按照《陆河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优先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陆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

  14.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以“送教下乡”为主要形式,以智能化设备、互联网创新应用为载体,以我县服装行业从业人员为对象,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重点围绕制版、裁剪等生产环节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服装行业技能人才岗前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5.落实用工政策扶持。参照《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陆河县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114号)等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享受相应的资金资助,并且在户口迁移、人才公寓、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社保补贴等方面由县级相关部门给予便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其他

  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社会企业,同时又满足陆河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意见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中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中奖励、补贴均由县级财政支持。

  在陆河县域内拿地、建厂的服装服饰类企业(个体户),优先按照本政策措施扶持。

  电子、玩具制造类企业参照本政策措施实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政策措施由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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