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培育发展供销农场的文件精神,以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为抓手,立足我县“耕地银行”模式实践,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壮大的新路径,试点打造一批“供销农场”生产基地,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陆河县关于推行“耕地银行”模式开展“供销农场”试点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村”合作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75号)
《关于开展2025年度供销农场认证工作的通知》(汕供函〔2025〕17号)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开展“耕地银行”模式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目标
通过建立供销农场认证、激励和动态管理机制,助力我县“耕地银行”模式试点工作推进,探索供销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新路径,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供销农场基地。
四、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陆河县行政辖区内,通过“耕地银行”模式流转经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以种植粮食作物或蔬菜为主的农场。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农场经营主体。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镇域内限申报1个农场。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约4042字,内含七章条款,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认证类别,分为“供销农场”和“示范供销农场”两类;二是明确认证条件,供销农场重点看种植规模、土地流转期限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供销农场在此基础上还要看带动农户和销售成效;三是明确办理程序,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农办申报,经镇级初审、县级复核、现场评审、公示后授牌;四是明确激励和管理措施,对通过认证的农场给予供销渠道对接、标识使用等支持,对示范供销农场按类别给予年度奖补,并实行年度复评和退出机制。
六、申报条件和激励措施
申请供销农场认证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亩,或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申报认证时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含续期)不低于2年,申请复评时不低于1年;通过供销农场认证的,可授权使用“供销农场”标识,并可与供销系统企业开展订单合作,依托供销系统购销渠道推动农产品上行。通过示范供销农场认证的,在享受上述支持基础上,可按年度认证(或复评)结果享受奖补:一类每年6万元,二类每年4万元,三类每年2万元,最高执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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