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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22-05-18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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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

  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精神,为明确培育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规范、工作指引,协调各责任单位共同完成市政府下达至我县年度培育目标,落实激励措施确保培育“四上”企业工作落实见效,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走上规模化之路,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四上”企业,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编制《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

  《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印发能充分调集各职能单位根据相应职责,综合利用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优惠激励政策,进一步夯实责任,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壮大地区经济实力,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文件依据

  《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并结合省市的统一工作部署和我县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编制。

  四、主要内容

  《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举措、保障措施四大部分,明确了培育工作责任和支持激励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紧扣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大力培育规模以上企业,积极发展“四上”企业。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壮大地区经济实力,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的规下工业法人企业和限额以下批发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限额以下批发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200万元的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各类规下服务法人企业;以及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没有申报入统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2021年全市计划新增“四上”企业150家,其中下达我县目标为18家,我县结合实际,自我加压,制定目标为20家,2022年-2025年的年度计划培育目标由县政府视其情况,逐年印发。

  (三)主要举措

  1.明确培育工作责任。工业培育小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商贸业培育小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筑与房地产业培育小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服务业培育小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2.落实支持激励措施。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22年起,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支持资金从培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专项资金由县级‘四上’企业牵头培育小组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组织落实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奖励工作,并做好每年奖励资金财政预算报县发展改革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对企业用地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度,加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四)保障措施

  加强对培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挂点培育机制,加强企业财务服务工作,规范申报流程,强化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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