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陆河县行政管理实际,县司法局牵头全县开展了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提请县政府印发了《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一批县政府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部分原有文件已不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不适宜经济发展社会需要。为维护政策制度的统一性、科学性和时效性,避免“僵尸文件”“过时文件”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由县司法局牵头全县,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清理。
二、评估清理范围与标准
(一)评估范围与标准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均需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二)清理范围与标准
经评估,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凡是存在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公平竞争、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的,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的;不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不适宜经济发展社会需要的都要进行清理。
三、主要内容
《决定》废止《印发〈陆河县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陆河府[2009]17号)等23份文件,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宣布《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陆河府通字[2009]01号)等97份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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