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风险,推动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了《陆河县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该《监督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加强审计监督。现因2021年11月1日印发的《陆河县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已到期失效,县政府办公室为适应新的政策要求,重新制定并印发了《陆河县加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等要求,为更好发挥投资审计服务,推动我县经济有序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公共工程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风险的需要。
三、办法的总体框架
本办法内容共十三条。内容如下:
(一)办法制订作用。为第一条。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行为、防范化解公共工程建设领域的重大风险,推动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二)办法实施范围。由第二至第三条组成。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三)明确审计重点和内容。由第四至第六条组成。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县政府对加强公共工程审计工作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明确公共工程项目重点审计内容,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四)明确责任主体和要求。由第七至第十条组成。明确县公共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合同管理方面明确要求项目完工后及时结算,不得无故拖延。同时强调审计不影响施工,强化问题整改追责及结果上报机制。
(五)强化审计力量保障和审计内部控制。由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组成。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六)明确办法实施时间。为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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