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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济普查 摸清全市家底 服务经济建设
  • 2018-12-20 16:51
  • 来源: 汕尾日报
  • 发布机构:sww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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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汕尾市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市统计局副局长叶新裕

  国务院决定在200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目前,我市各级已成立了普查机构,各地正在紧张有序地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普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进行宣传动员,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划分普查小区等。10月中旬开始,全市各地将进行单位清查和个体户普查,明年1月1日要正式开始普查登记,汕尾市第二次全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统计局副局长叶新裕就我市经济普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它对汕尾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及布局,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水资源以及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国务院决定在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过普查,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掌握我市经济情况与问题,摸清全市的“家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经济普查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不仅包括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包括个体经营户。根据现有资料初步测算,我市这次普查将在面对近1万个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8万个个体经营户。

  问:经济普查的时间和包括哪些内容?

  答: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的需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增加了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主要能耗设备及信息化等情况的普查。

  问:我市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务院部署,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要完成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制定方案,划分普查小区,单位清查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开展宣传动员等。
  2009年1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2009年2月—6月为普查数据处理、质量评估阶段,要完成各级数据处理录入、审核和汇总上报,开展质量抽查。
  2009年10月—2010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要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进行总结表彰,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

  问:经济普查如何组织实施的?

  答: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问:为什么要进行单位清查?怎样组织清查?

  答: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由普查员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证件及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问:经济普查的工作要求是怎样的?

  答:经济普查必须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问: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经济普查?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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