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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国内首个食品安全地方法规今年起实施
  • 2018-12-20 16:53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sww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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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丹红鸭蛋”让社会“闻蛋色变”,“问题凉果”、“有毒水果”使人们对凉果、水果避而远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往往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公众对政府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质疑。令人欣慰的是,《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专门、系统、综合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着力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诸多期待。

  一是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条例》第二十六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为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管重点。

  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标准是食品生产、监管的基础,也是食品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但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不够健全,食品地方标准也尚未建立完善。对此,《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三是确立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已在许多国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在国内也已经在不断探索、实践。《条例》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国内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按规定主动召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召回。《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四是建立信息统一发布制度。针对目前食品安全信息部门分割,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和准确、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我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发布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食品标准,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等应当依法发布。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重要节假日前,应当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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