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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解读
  • 2020-09-1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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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陆河县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通告》(陆河府通字(2017)7号)的规定,由陆河县印发《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禁火令》制定意义

  在每年10月至4月底,我县气候干燥,森林火险天气居高不下,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期间农林用火增多,野外违规用火现象和森林火情骤然增加,《禁火令》的制定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禁火令》主要内容

  《禁火令》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禁火令》用火相关禁令:规定了《禁火令》执行期限、禁火区域、禁火规定等条例。

  (二)《禁火令》其他规定:包括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加强防火意识等规定。

  (三)《禁火令》处罚相关规定:规定了《禁火令》的处罚条例,包括行为主体、处罚规定等。

  三、《禁火令》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1.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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