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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走上规模化之路,培育发展一批有实力的“四上”企业,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精神,现就培育我县“四上”企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紧扣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大力培育规模以上企业,积极发展“四上”企业。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壮大地区经济实力,优化市场经营主体和产业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的规下工业法人企业和限额以下批发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的限额以下批发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200万元的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的各类规下服务法人企业;以及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没有申报入统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2021年全市计划新增“四上”企业150家,其中下达我县目标为18家,我县结合实际,自我加压,制定目标为20家,2022年-2025年的年度计划培育目标由县政府视其情况,逐年印发。
三、主要举措
(一)明确培育工作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行业培育责任;各牵头单位要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规范、工作指引,协调各责任单位共同完成市政府下达至我县年度培育目标,确保培育工作取得成效。
1.工业培育小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牵头工业培育小组各责任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摸清全县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企业,建立规上工业培育名录库,分类指导、重点培育,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家以上(按当年县政府下达任务作具体调整);加大对工业企业培育支持力度,为培育工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方面给予技改资金扶持;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申报入统工作。
组织实施制造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差别化配置资源要素的工作,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效领域和优质企业聚集,推动全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将亩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类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和供给、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评价结果应用的推进机制,指导督促各地抓好政策落地。(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供电局,各镇人民政府)
2.商贸业培育小组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牵头商贸业培育小组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摸清全县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建立商贸企业培育名录库,分类指导、重点培育,每年新增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5家以上(按当年县政府下达任务作具体调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依托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提高获得信贷便利度,力争银行向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等金融支持,引导培育企业使用电子商务流通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商贸企业申报入统工作。
牵头制定《关于陆河县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成长的优质企业集聚,运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培育引导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金融工作局、人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
3.建筑与房地产业培育小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牵头摸清全县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单位,建立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培育名录库,分类指导、重点培育,每年新增资质内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7家以上(按当年县政府下达任务作具体调整);力争为我县建筑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培育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外地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在我县进行登记注册;指导和督促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申报入统工作,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牵头制定《陆河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运用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扶持措施,助推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4.服务业培育小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牵头服务业培育小组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摸清全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规模以下服务行业,建立规上服务业培育名录库,分类指导、重点培育,每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4家以上(按当年县政府下达任务作具体调整);加大对服务业培育和指导,做好规下服务业提质和升级,争取金融机构对培育服务企业的支持,促使培育服务业转型升级,指导和督促符合标准的培育企业申报入统工作;做好培育企业注册服务工作,与统计、税务等部门建立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共享制度,做好“个转企”“小升规”单位的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牵头制定《关于陆河县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的优质企业集聚,运用规模以上服务业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评分较高的服务行业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培育引导规上服务行业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支持激励措施。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制订优惠政策,落实激励措施。参照市级实施意见,制定辖区内大力培育“四上”企业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各培育责任单位要结合职能,研究制定税收、用地、人才等奖励扶持企业政策措施,以及激励高管人员减免个人税费、提供子女入学便利等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培育“四上”企业工作落实见效。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除市财政补助资金外,县级财政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四上”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项目,建立统计工作机制等。对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企业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企业联网直报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台账,能按时在网报平台向国家统计局直报数据,经市统计局确认后,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34号),每家工业企业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此外,2022年起,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支持资金从培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专项资金由县级“四上”企业牵头培育小组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组织落实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奖励工作,并做好每年奖励资金财政预算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已列入“四上”企业培育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制定激励高管人员减免个人税费等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3.强化对企业用地支持。对当年新入库和拟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在租用标准工业厂房方面,要优先予以安排并对租金给予一定优惠;因增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对已入统和列入培育的工业企业,已明确产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对当年新入库和拟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在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上给予新型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当年新入库和拟入库的“四上”企业,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资产评估和贷款门槛,帮助和协调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县金融工作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5.提升企业投资项目落地便利度。加快推进并联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跟踪,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协同高效,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实现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控制在23个工作日内、一般工业项目实现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时间控制在19个工作日内、小型项目实现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时间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类项目实现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时间控制在13个工作日内。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实现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时间控制在29个工作日内。(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委国安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陆河分中心按职责分工)
6.加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健全全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更多优质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通过平台网络优先为对列入培育的“四上”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平台向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价优质的管理、投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检验检测、法律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工作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7.鼓励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切实加强“个转企”工作力度,对利润高、发展空间大、符合“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四上”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前提下,可保留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及特点,原则上也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对需要办理审批、财产过户等手续的升级证明,可由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要积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8.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对当年新入库和拟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对优质信用企业,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融资担保、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驻工业园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县金融工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9.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新增“四上”企业和培育企业在行业发展、经营管理、财会、税务、统计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找准突破口,帮助企业补短板、强特色,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新增“四上”企业的统计人员要全部轮训1次以上,要指定专人为申报入统企业提供专项指导,确保申报企业及时上规入统。(县统计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
10.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统计、税务、人社、供电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达到“四上”企业培育条件,而没申报入库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每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提供清单报送各培育“四上企业”牵头部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析研判,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上报入库,确保“四上”企业应统尽统、应统必统、统必合规。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入库。(县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人行陆河支行,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培育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充实,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具体见附件1),统筹推进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责培育小组负责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推进有力。
(二)建立健全挂点培育机制。认真贯彻市委提出的“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实行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镇党委书记、镇长挂钩培育责任制;落实扶持责任,每人每年负责培育1家“四上”企业。目标任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政绩挂钩。
(三)加强企业财务服务工作。推动我县成立代理记账协会或代理记账中心,代理培育“四上”企业的记账服务,为企业提供有关财务和税务方面的无偿服务,代理记账服务的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掌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加强对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统计税务和财务指导,确保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和实现依法统计;督促已达到规模标准但未入统的企业依法入统;防止企业以分拆、转名等形式规避入统。大力扶持企业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B类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免认证。
(四)规范申报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入库管理、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基层初审、审核上报、批准入统的流程做好新增“四上”企业入统工作。各培育责任单位要根据日常调查摸底的情况,对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企业,及时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等申报材料,并按在地统计原则督促企业向统计部门申报入库,应报尽报;对规下转规上的企业,每年10月底前要对入库企业逐个调查,完善企业入统各项材料,按统计部门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申报。县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进行初审,经市统计部门再次评估审核后,应对具备入库条件的企业信息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上级部门,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批后,纳入“四上”企业统计范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对照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培育时间表、进度表,争取有更多企业申报入笼纳统;要加大对各企业的培育指导和督促检查,形成培育工作合力。县委考核办将“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牵头培育小组每季度将“四上”企业培育落实情况报县发展改革局,县发展改革局要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将提请县政府开展督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印发实施后,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陆河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陆河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分工
3.“四上”企业入统标准
附件1
陆河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林建新(县政府)
副组长:彭伟力(县政府办公室)、彭伟通(县发展改革局)、叶云年(县统计局)、胡治营(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朱伟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游永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丘伟忠(县市场监管局)
成 员:罗作庭(县教育局)、肖广仁(县公安局)、叶晓丽(县财政局)、郑飞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叶剑宇(县自然资源局)、黄仲宾(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刘志斌(县交通运输局)、谢锐潜(县农业农村局)、叶美习(县卫生健康局)、刘泽宜(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彭锦新(县产业园区管委会)、李柱(人行陆河支行)、吕昱霖(县供电局)。
附件2
陆河县“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分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制定培育“四上”企业实施意见,
协调四个牵头培育小组的培育工作,对各部门的培育“四上”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做好培育“四上”企业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材料审核、申报入库工作,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填写申报入库资料,配合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入库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申报质量;同时做好统计法的宣传及牵头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加强企业的法律约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确保企业“应统尽统”,杜绝“漏统少统”。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工业培育小组,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对规模以下全县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超50万元的工业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规上工业培育名录库,加大对企业培育支持力度,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方面给予技改资金扶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按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指导和督促符合标准的企业申报入统,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同时做好全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负责牵头商贸业培育小组,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负责摸清全县限额以下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立商贸企业培育名录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发挥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提高获得信贷便利度,力争银行向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等金融支持,引导培育企业使用电子商务流通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商贸企业申报入统工作。同时做好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负责对培育企业科技指导,争取省级技术发展资金,扶持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加大对培育企业技术和资金支持。协调、督促、指导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申报入统,协调好入统企业开展联网直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建筑与房地产业培育小组,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对全县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摸底培育名录库,为陆河县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培育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外地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在我县进行登记注册;指导和督促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申报入统,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同时做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服务业培育小组,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负责摸清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建立规上服务业培育名录库;加大对服务业培育和指导,做好规下服务业提质和升级,争取金融机构对培育服务企业的支持,促使培育服务业转型升级;指导和督促符合标准的培育企业申报入统工作。做好培育企业注册服务工作,与统计、税务等部门建立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共享制度,做好“个转企”“小升规”单位的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并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同时做好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四上”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财政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做好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培育“四上”企业奖励办法,及时兑付奖励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陆河县税务局:负责研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出新入库“四上”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拟入库企业税收政策宣传,指导拟入库企业积极申报入库;每季度向县发展改革局、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提供“四上”培育名单及培育名录库企业的纳税情况;研究制定激励高管人员减免个人税费等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服务业(就业服务、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家政、创业指导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申报入统工作,督促、协调成功入统的企业开展联网直报;对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劳动用工上给予对接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落实岗前就业培训补贴、创新创业人才补贴,开展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培训,为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每季度向县发展改革局、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提供“四上”培育企业用工、社保数据;依法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县供电局:负责为培育企业提供用电服务,每季度向县发展改革局、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提供“四上”培育企业用电情况及新申请工业用电较大企业情况;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县自然资源局:对培育企业在用地规划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使企业用地合理规范化,提高企业经营规模,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县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对接,研究制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措施,努力解决名录库培育企业融资需求。
县教育局:负责对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民办学校进行排查,督促其及时申报“四上”企业,研究制定出台子女入学便利等配套政策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车辆驾驶培训机构指导,调查驾驶培训企业、保安服务等行业经营规模,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相关服务企业及时申报“四上”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陆河分局:负责服务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的摸底排查、申报入统工作;对培育企业优先进行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优先为培育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业等服务行业)的指导和排查,督促达到规模标准服务企业及时申报“四上”企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农副产业的指导,清查全县农副产品服务企业,督促达到服务业规模标准企业申报“四上”企业。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住宿业、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行业)的指导和排查,督促达到规模标准服务企业及时申报“四上”企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服务业(医疗卫生等服务业行业)进行排查,督促其及时申报“四上”企业。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各培育小组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工作。
附件3
“四上”企业入统标准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简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2.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拥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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