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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8-12-2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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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8﹞37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0日  


汕尾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发挥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市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逐渐建立,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林地林木流转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集体林地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发展、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农村人居环境不断优化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查漏补缺工作,对存在错、重、漏登记发证的,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稳妥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鼓励、引导农村集体未承包林地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核资、股权登记范围,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省确定的海丰、陆丰、陆河三个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县(市)要切实按照“有机构、有队伍、有方案、有经费、有成效”的要求,继续抓好深化林改工作,不断巩固完善确权发证成果。  

2.探索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林地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探索建立健全“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切实维护林地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承包经营权,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通过流转合同、交易鉴证对林地经营权给予确认。继续探索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流转合同约定的林木采伐、林权抵押、再次流转等功能,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  

3.加强林权权益保护。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合同,不得在承包期内强行收回承包经营权,不得禁止或限制经营者依照合同开展的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建设、生态保护等需要征用的,可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对经营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自留山、责任山承包者、集体林地承包经营者要依照合同履行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责任。  

4.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山林纠纷调解主体责任,按照《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要求,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提高山林纠纷案件办结率,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解决一批历史遗留山林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各类林权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山林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健全山林纠纷调解员聘用制度,鼓励、支持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林权类公益法律援助,向低农村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二)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全面开展市、县、镇、村信息共享、网络互通、覆盖全市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和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对流转主体、流转程序、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为林权交易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市场交易、合同鉴证等服务,规范各类林权流转行为。以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入股保底分红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要通过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妥善解决林权流转不规范、流转租期过长、流转租金过低等侵害村集体和农民权益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落实生产经营自主权  

1.加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简政放权,宽严适度,有收有放”的原则,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生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健全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机制。实行生态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鼓励和引导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开展林果、林药、林蜂、林菌等林下经济产业,提高生态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推动集体生态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生态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  

2.放活商品林经营。深化林业分类经营,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地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1.支持集体林业开展多种经营。以绿色富民产业为先导,进一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和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旅、红色旅游等绿色新兴产业。  

2.加快发展林下经济。进一步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的林业产业,实施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程,推进连片规划、连片开发,建设现代林业产业园区和高效林下种养示范基。创新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探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路子,进一步延伸林下经济产业链,打造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端品牌,实现林下经济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全市创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10个,创建森林旅游示范基地4个,申报林下经济示范县2个,林下种植、林下养殖规模争取达到30万亩。  

3.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加快培育和发展林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森林人家、专业大户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林业经营组织方式,推进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推广“龙头企业+基地+林农”、“专业市场+合作社+林农”、“供销社+合作社+林农”等经营模式,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社会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到2020年,全市争取培育3家林业龙头企业。  

4.加强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加强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林业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在技术培训、项目审核、就业创业等方面大力扶持,努力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加大对集体林业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林权抵质押贷款和林业贴息贷款制度,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充分发挥政银保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为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抵押贷款提供支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集体林业经营管理。  

2.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积极引导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林业提供公共服务。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积极搭建区域性林业林业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安排阶段  

各地要结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海丰、陆丰、陆河三个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点县(市)要在201812月底前出台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  

各县(市、区)按照制定的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方案目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到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提升阶段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要求,抓紧查漏补缺、整改完善。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提高改革成效。到2020年年底,基本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确保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积极筹措资金,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  

(二)鼓励积极探索  

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支持在集体林权股份权能改革开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完善股份合作机制、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强化检查督办,推动改革工作平稳实施和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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