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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的通知
  • 2016-08-15 15:10
  • 来源: 粤府〔20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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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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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理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创业创新才能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坚决停止相关考试、鉴定、发证活动,并进一步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国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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