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中共陆河县委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河发〔2021〕3号)、《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改委发〔2021〕5号)、《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通知》(陆改委发〔2020〕8号)、《陆河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同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认真研究并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共陆河县委 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三、主要任务”中的“(二)探索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1.完善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认定方式。按照限定面积的原则,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分户条件以达到法定婚龄为基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操作细则。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操作细则开展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登记台账。2.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实现形式。参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界定结果,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和重获机制。对满足资格权要求暂不需要申请宅基地或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的,可探索在一定年限内,保留其重新申请宅基地的资格。部分地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固化宅基地资格权的可行途径。3.完善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形式。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人文地理、区位、发展状况、土地现状等实际情况,落实不同的宅基地政策,促进人口的自然有序流动。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完善“一户一宅、限定面积”的分配宅基地建房方式;对人均耕地较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农民住房保障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
三、主要内容
《陆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约2943字,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第五条资格权和成员界定的关系;
第六条享宅基地资格权的8种情形;
第七条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7种情形;
第八条丧失宅基地资格权8种情形;
第九条重获宅基地资格权4种情形;
第十条依申请经集体会议审议通过,可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3种情形;
第十一条宅基地资格权不予认定的3种情形;
第十二条严禁单独分立为宅基地资格权户的4种情形;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由集体依法表决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资格权认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落实登记备案制度,纳入数据库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调整一次,对于新增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和原资格权的丧失,由集体会议依法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实施期限。
陆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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