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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陆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2-09-28 16:0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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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汕尾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汕财工〔201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陆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9日。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上方式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HZCGL@163.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陆河县河田镇朝阳路182号陆河县财政局。

  附件:陆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陆河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汕尾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汕财工〔201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属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收缴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所属(或监管)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财政局(国资局)可以预收部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组织所属(或监管)县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县属企业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局)通知要求,向县财政局(国资局)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1-4)。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31日前,由县属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员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

  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审核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县属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核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应当在收到所属(或监管)县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办理意见,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开具《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五条 特殊企业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上交比例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上交比例。

   第十六条 不属县级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县属企业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县属企业应当通过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国资局)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在收到县财政局(国资局)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开具的《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起2个月内交清。

  第二十条 县属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交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陆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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