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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章程(修订)
  • 2025-05-27 16:41
  • 来源: 陆河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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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陆河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人民中路6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陆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档案资料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工作。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和工程档案移交手续。

(八)参与制定和完善政府投资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细则,负责政府投资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储备管理和研究工作。

(九)向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属于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属下副科级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加入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由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所属的党组织对本单位发挥指方向、督落实的领导作用,为本单位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对本单位加强建设领导,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所属党支部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讨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职责任务的完成和单位事业的发展,同时对本单位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单位党员接受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支部的全面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通过加强内部学习教育、纪律管理的监督,切实有效地发挥党组织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事业单位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陆河县代建中心主任办公(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决策机构由中心全体干部职工组成。

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行政例会无固定期限,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积极配合上级进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内的人员进行考核。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行政例会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位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中共陆河县委研究同意产生,负责陆河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3个,分别为综合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部署要求,负责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依法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接受捐赠、资助等。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校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网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等信息平合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者有明显冲突的;

(五)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

(六)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5月26日经陆河县代建中心主任办公(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陆河县代建项目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5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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