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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布陆河县激石溪红色革命根据地纪念园主园区等2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 2025-01-17 10:5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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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陆河县激石溪红色革命根据地纪念园主园区和陆河县“三一八”革命烈士墓园2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陆河县激石溪红色革命根据地纪念园主园区

地理位置: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新田镇激石溪村

保护级别: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陆河县红色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红线占地面积:19801.51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附件:1.陆河县激石溪红色革命根据地纪念园主园区宗地图_page-0001.jpg


  二、陆河县“三一八”革命烈士墓园

  地理位置:陆河河田城北社区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陆河县红色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主管部门: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红线占地面积:160.13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655.45平方米

  保护范围图:

附件:2.陆河县“三一八”革命烈士墓园保护范围红线及建设控制地带面积图_page-0001.jpg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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