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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7-08-29 09:22
  • 来源: 粤府办〔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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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

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体系,建成比较健全的药物政策体系、比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规范的药品使用管理体系。药品质量明显提升,药品价格更加合理,药品流通秩序不断规范,药品供应有效保障,药品使用科学合理,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全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减轻。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持续推动完善药品注册制度,严格审评审批,大力支持推动我省创新药研发注册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快推进全省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扎实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省试点。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安全治理工作和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公安厅、中医药局配合。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两票制”。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依法依规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中医药局、国税局配合)
  (三)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分地区分类采购。在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以量降价的基础上,广州、深圳可以市为单位实行集团采购(GPO);其他市可以市为单位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可在省平台对议价品种以医联体等形式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谈判采购;医疗机构可组团集中配送。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健全区域内、医联体、医疗集团药品供应保障共建共享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制度。完善低价药政策,保障低价药品供应。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地税局、国资委、国税局配合)
  (四)促进合理用药。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长期药品处方管理机制。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用药监管力度,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落实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效果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内容。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充分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和控费等方面的作用。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予以合理补偿,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配合)
  三、落实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完善抓落实的机制和办法,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政府将适时对此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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