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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切莫贪小利、投资须谨慎”
  • 2025-07-29 09:3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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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详情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尚某某以经营饭店,投资房地产、金店、古玩店等为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通过熟人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4300余万元,后尚某某任意使用资金,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投资饭店、超市等实业。截至案发,尚某某仅返还集资参与人5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00余万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对象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件警示

  本案被告人经营有实体店铺,投资人也是基于对其经营能力的信任而给其借款,被告人在收取大量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任,任意投资挥霍,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最终导致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夸大项目前景,宣传收益稳定,有的甚至虚构有政府部门支持,再许以高额返利,往往能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其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小利、投资须谨慎”,投资时应当通过权威正规渠道咨询,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准确判断,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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