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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2023-04-11 12:14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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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陆河府〔2023〕14号


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7号]批准,批准时间为2023年2月2日,收到该文件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同意我县征收上护镇樟河村树头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1.8197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8197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所有权人及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土地

面积

(公顷)

地类

所有

权人

征地补偿标准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公字〔2021〕1号)执行。具体如下

四至

范围

1

陆河县上护镇樟河村树头经济合作社

1.8197

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上护镇樟河村树头经济合作社

耕地、其他农用地61.05万元/公顷;林地27.47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4.42万元/公顷

三、安置途径。此次征地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四、凡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镇政府领取征地款。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陆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60日内就征地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公告期限: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7日(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尾220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220 千伏商贤(吉梅)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17号]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上护镇联系人:彭 丰;联系电话:5580526,联系地址:上护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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