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府通字〔201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汕尾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499号)批复,决定征收河口镇、新田镇、上护镇、河田镇、东坑镇、水唇镇,属下的集体土地332.7234公顷,作为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陆河段)工程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陆河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各镇红线图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按陆河县人民政府《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陆河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2012〕53号)及《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至惠州高速公路陆河段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陆河府办〔2013〕9号)执行。
四、凡在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测量、领款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所在镇人民政府核实土地地块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领取征地款,并自行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
五、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领取征地款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六、在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搬迁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则由用地单位作无主坟统一处理。
特此通告
水唇镇联系人:温就委 联系电话:5555169
东坑镇联系人:彭子怡 联系电话:5568288
河田镇联系人:彭瑞武 联系电话:5517016
上护镇联系人:郑信为 联系电话:5580526
河口镇联系人:谢建欢 联系电话:5598001
新田镇联系人:方水庆 联系电话:5573324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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