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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陆河府公〔2021〕31号
  • 2021-12-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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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陆河202131


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四中村堆粘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陆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四中村堆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368公顷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有关规定精神,陆河县自然资源局、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河田镇砂坑村眉坑经济合作社、河田镇四中村堆粘经济合作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1.3368公顷,折合20.052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为:1.2880公顷,未利用0.0488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综合补偿费用为:38.745万元/公顷未利用34.44万元/公顷(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承包户协商确定。

五、社会保障和其他安置方式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此次征地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8%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缴交的函为准。

2.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如被征地合作社选择留用地采取折算成货币补偿落实,留用地以108.0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补助费包含于征地综合补偿费用,由陆河县自然资源局将征地综合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经济合作社。

3.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由被征地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安置补助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通过劳动力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

六、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其他

公告期限:20211118日至20211218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陆河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陆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邮编:516700,联系人:叶彩君,电话:0660-5663681

特此公告    


陆河县人民政府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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